原标题:罪犯丁长文减刑一案

罪犯丁长文,男,1992年9月6日出生,回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捕前无业。劣迹情况:2010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妨碍执行职务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0日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4)融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该犯于2014年4月25日从福清市看守所送榕城监狱服刑(其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现押我监狱一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罪犯丁长文于2013年3月至6月中旬,以提供食宿和零花钱为诱饵,指使他人在福清市区各处先后贩卖毒品23次,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5.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退赃或罚金情况(困难证明):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次已缴纳。

思想改造:罪犯丁长文入监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平时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在从事缝纫车工的劳动中,认真学习操作技术,爱护机械设备,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违规情况:考核期内累计扣0.5分。

自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累计得16.2个达标分。

综上所述,罪犯丁长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丁长文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