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付辽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徐付辽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982号

罪犯徐付辽,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铁厂村五组28号。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付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52447元(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8日入监。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9月11日至10月18日,该犯伙同他人到永春县桃城镇、五里街镇等地,采用撬电门锁等手段盗走他人摩托车,计价值人民币5244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安心改造,能继续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工作,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积极肯干。

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

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考核达标累计12.6分。

综上所述,罪犯徐付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付辽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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