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国杰减刑一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黑佳狱缓减字第(017)号

罪犯王国杰,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增收村。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2)垦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4)黑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5月14日入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入监集训监区集训,2014年7月2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监区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

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思想考试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在参加挑选雪糕棒劳动中,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36分,其中当年得有效奖分1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杰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 4 月 11 日

附:罪犯王国杰卷宗材料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