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郭高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合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 郭高,男(女), 1989年4月16日出生 汉

族,原户籍所在地 安徽 蚌埠 淮上区小蚌埠镇后楼村后楼南路81号,因 强奸罪经安徽省 安徽 蚌埠市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8月21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 000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6年附加 无, 刑期自 2013年5月17日至2019年 5月 16日止,于 2013年 9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刑变动情况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改

表 现,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在认罪悔罪方面,投入改造后,能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经监区民警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他人和家人造成的危害,经常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认罪服判。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能牢记《安徽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平稳。

在劳动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主动学习生产劳动技术,及时掌握操作技能。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经常参加加班劳动,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在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不迟到、早退,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在小组的学习讨论中,能联系个人实际,积极大胆发言。个人卫生,能够按照《内务卫生公约》去做,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的整洁,经常在检查评比中受到加分的奖励。

在2013年下半年至今的服刑改造中,该犯共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其中:

2013年10月-2014年7月

累积分表扬1次(见P11)

2014年8月-2015年3月

累积分记功1次(见P10)

2015年4月-2015年10月

累积分表扬1次(见P9)

综上所述,罪犯郭高在服刑改造期间内, 确有悔改表现。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29 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78 条 1 款、《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21 条 2 款 的 规 定,建 议 对 罪 犯 郭高 予 以

减刑一年 。特 提 请 裁 定 。

此致

合肥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

( 公 章 )

2016年

6 月

6 日

附:罪 犯 郭高 卷 宗 材 料 共

1卷

1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