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永生减刑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贵刑减字第85号
罪犯黄永生,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罗播乡西村人,因故意杀人罪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贵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桂刑三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27日送广西区贵港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励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生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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