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打假人不该被随意“刑法伺候”

史洪举(法律工作者)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国质量报》)

民间打假人一般指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或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者,即通常所称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不乏一些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与敲诈勒索仅一步之遥,但在缺乏充分证一些“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虚假商品,然后索取赔偿,该“打假”显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故意夸大事实并狮子大张口,严重诋毁了商家信誉,如黑龙江市民李海峰买了4包过期今麦郎方便面后,虚构其母亲患乳腺癌与经常吃今麦郎方便面有关系,以此提出450万元天价索赔,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作为具有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存在,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该被苛刻对待。刑罚作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应该保持谦抑性,不能被随意启动,武断介入到职业打假领域,否则就涉嫌权力越界。此事件中,也可能当地公安部门当初难以拿捏,刑拘了民间打假人,但最终认为其有合法索赔依据,虽采取威胁等手段,但缺乏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这种对之前错误做法的及时纠偏,应起到警示作用,值得其他机关借鉴。

作者:法律工作者 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