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志宇减刑一案

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冀石狱减字第062号

罪犯陈志宇,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邯市石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陈志宇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冀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16日由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送押至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积极改造,认罪悔罪,树立了正确的改造目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用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各科成绩均合格;该犯作为缝纫机机手,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听从分配,劳动中不怕苦累,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2014年—2015年共获得,考核记功三次,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陈志宇卷宗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