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渎局长说|三方面“突破”让“硬骨头”服法

我局办理的常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近日宣判了。回想办案过程,从三个方面突破的全新办案思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案发前,常某到处刺探案情,请教了“高参”,做好了对抗的准备。因此在调查初期,常某气焰十分嚣张,拒不交代,还一再挑衅,试图对办案人员实施心理战。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啃“硬骨头”要谋定而后动。我们分析判定:常某侥幸心理严重,认为自己还没“湿鞋”,幻想着全身而退。常某学习工作经历以理工科为主,没和纪检机关打过交道,即便有“高参”指点,也是半桶水,其不知法、不懂司法实务的弱点可以加以引导、利用。

从“小事”突破,截断退路。除经济问题外,常某还涉嫌渎职犯罪和其他违纪问题,而她的目光始终盯在受贿等她认为的“大问题”上。因此我们先重点谈她认为的一些“工作失误”和“小事”,出于避重就轻的心态,常某爽快交代了其违规同意下属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聂某串通企业虚报基金立项,导致150万元财政资金被骗,以及历年收受各种红包礼金近200万元的事实。然后,我们择机突然告知其已经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立案在即,必须丢掉幻想找出路。常某猝不及防,失声痛哭,开始放弃对抗,这为后续突破其他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理论”突破,破除狡辩。起初,常某对涉嫌渎职犯罪很不服气,辩称其只负责立项申请的书面复核和呈批,不可能查证申报材料的真伪,对是否立项也没有拍板权,立项资金被骗与她关系不大。为此,我们活用刑法上的先行义务理论指出:聂某事先已经明确告知她这是虚报立项,她仍同意帮忙,这个先行行为使国家财产处于可能被骗取的危险状态,因而她负有阻止聂某的义务。正式申报时聂某后又点出了需要关照的具体项目,她仍不履行阻止义务,而是把它们上报审批立项,她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发现、不能阻止等意志外因素,应追究刑责。经反复教育,常某认识到了错误,不再提出异议。

从“观念”突破,攻心为上。常某案发前恶补过法律,幻想通过请律师自保。我们抓住这种心理,携带法律条文,精心编辑了大量相关案例,以帮助其学法、做她的免费律师的名义,打消其戒心。通过耐心讲解,引导她逐渐改变“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等错误证据观念。几经较量,常某信服了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对抗支撑信念瓦解。

2016年6月,常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宣判后常某表示服罪,未再上诉。

(邵汨波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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