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韩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潞监减字第090号

罪犯韩平,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2008)潞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31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以(2012)长刑执字第052号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2014)长刑执字第090号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一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突出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平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6表扬,2嘉奖,余0.5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95分,技术79分,上年度评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