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立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6)潞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刘立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 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因犯 盗窃罪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以(2009)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从2008年11月4日-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3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4日减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8日减一年五个月;

余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 刘立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3表扬,1嘉奖,余5.5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93分, 文化分,技术78分。上年度评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