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宏伟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建狱提第676号
罪犯李宏伟,男,1990-2-21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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