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机关及单位 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还称,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中新
  
应明确哪些机构能查验复印身份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元起认为,未来身份证的用途会愈加广泛,一旦被滥用、盗用,会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极大损害。因而,《公告》的出台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相关权利。公民在遇到机关企业要求复印、扣留身份证件时,可要求对方出示规定、告知详细用处,否则可直接拒绝。
   李元起认为,一方面,在具体实施时,要明确哪些机构能够查验、复印身份证,这些机构使用身份证程度又会如何。其中,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又分别可以做到何种程度的使用,都应有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公民遇到不该扣押或提供身份证件却被强迫要求提供时,“该如何解决,找谁解决,这也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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