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非法买卖弹药” 为何要量刑从宽?

原标题:“男子非法买卖弹药”被判刑 检察机关为什么建议量刑从宽?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毛一竹 刘邓 王阳)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适用了我国今年7月份以来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告人叶某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从宽量刑。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实践中还有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核心网事】南沙试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男子非法买卖弹药被判缓刑

8月10日,南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在该案中确认适用认罪从宽协商制度。据悉,这是该院确认适用该制度的第四宗案件,此前三件案件均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均属气枪铅弹。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签署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之后,南沙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原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审判长蔡穗硕告知被告人随时可以终止认罪从宽协商,并询问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叶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问: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目前,广东、江苏、四川等地陆续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工作。

试点实践过程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解释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

南沙法院刑事审判庭庭庭长蔡穗硕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有利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认为,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刑事审判资源跟不上案件数量的增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试图从总的案件数量增长中,分流出一部分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这有助于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司法的效率,节约出更多资源用于那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理。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对于犯罪程度较轻的犯罪人来说,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他们的正常生活工作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诉讼程序更加人性化、更有效率。

【二问: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网友质疑,认罪认罚从宽是不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讨价还价?会不会存在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在《中国法学》上撰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相似之处。在美国约有90%以上的案件以辩诉交易方式办结,即控辩双方通过交易的方式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以被告人的认罪达成某种协议,换取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结果。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中借鉴了某些合理因素,但二者绝不相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适用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而且所交易的内容既包括罪名也包括罪数。而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

此外,美国的辩诉交易很多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或者证据有疑问的情形下,换取被告人的轻罪轻罚认可,我们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的罪与罚,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三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宋英辉认为,在认罪认罚之后,从宽处理的幅度问题还要继续研究,从宽处理的程度与犯罪、悔罪的程度的关系比例如何去把握都需要探索。另外,当事人辩护权的保障、涉及到被害人的案件如何保护被害人权利、以至犯罪人和被害人保护的平衡性问题,这些认罪从宽制度程序上的规范都需要进一步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在法定的量刑区间内进行,不可能“宽大无边”;从程序上看,“在案件哪些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这一问题应该被考虑,如侦查阶段就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黄京平建议,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全面的由律师介入,不能由懂法律的公诉人和不懂法律的被告在一起协商,从南沙区的规定来看虽然强调了律师的作用,但尚不全面,由律师普遍参与非常有必要,否则控辩双方必将失衡,这是未来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原标题:“男子非法买卖弹药” 为何要量刑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