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居留地变化 耐药肺结核患者可每年变更定点医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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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8月23日17时33分讯(记者 黄宇)今(23)日,重庆市卫计委和市人社局发布最新耐药肺结核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记者了解到,从今年起,耐药肺结核患者若遇到居住地变化,每年可变更定点医院一次。

按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对耐药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点就医限额报销管理。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定点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包括结核病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相关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报销,不受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

耐药结核病患者享受的单病种限额费用计入其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参保的患者享受限额报销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4个月,对待遇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经再次申请后,可继续享受12个月。而在市外医院诊断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参保患者也可享受该政策。患者办理医保相关手续由疾控机构代办。

患者在我市确定的耐药结核病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就医治疗的医院。若遇居住地变化,每年可变更定点医院一次。患者变更定点医院须由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患者,可由其定点医院负责联系,转往有关定点医院治疗,并向患者参保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耐药结核病患者到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的(按规定转院除外),居民医保按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报销。

(原标题:遇居留地变化 耐药肺结核患者可每年变更定点医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