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祖孙相见缘何有坎?

日前,在重庆渝北区,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在历经3年诉讼,法院多次裁判,最终经由检察机关抗诉后,年近七旬的爷爷奶奶终于获得了探望孙子的权利。

隔代相传的亲人总是格外亲。然而,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想要看望孙子女,有时候却成为许多家庭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

“想见孙子,法院为何不支持”

家住重庆渝北区的丁洪夫妇,已年近70岁。儿子离婚后,对孙子的抚养权判归了儿子。9年时间里,孩子父母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老两口退休后带着孙子生活。

然而,这一切从6年前开始发生了变化。当时,已经定居德国的前儿媳白某找到丁洪夫妇,以“让孩子有更好的学习氛围”为由,要求将孩子带往德国读书,并将孩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尽管十分不舍,但通情达理的两位老人最终没有拒绝。他们与白某达成口头协议:每年由白某带着孩子回国看望老人。

在刚开始的两年里,丁洪夫妇与孙子保持着频繁的联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白某逐渐禁止了孩子与老人视频通话,后来连与老人通电话都不允许了。为此,两位老人多次与白某进行沟通、交涉。最后,白某将丁洪夫妇的电话号码拉进了黑名单。

2013年夏天,两位老人将白某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白某协助孙子回来探望爷爷奶奶,并要求法院判令白某不得妨碍他们与孙子正常的交流和沟通。

同年10月,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白某对丁洪夫妇不负有赡养的义务,该案将白某列为被告主体不适合。”遂裁定对丁洪夫妇的起诉不予受理。丁洪夫妇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丁洪夫妇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再审申请被驳回。

接连三次碰壁后,夫妇俩转而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求助。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6年4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两审民事裁定;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祖父母的亲权应当受到保护

2016年6月,渝北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7月1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丁洪夫妇的部分诉求,老人与孙子延续亲情的愿望终于得以实现。

按照法院判决,孙子每年暑假可回国探亲不少于20天,每月要和老人视频通话两次。如果白女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可能面临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的处罚。

法院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对此案一直很关注。“隔代探望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涉及探望权的专门法律条文主要是《婚姻法》第38条。”黄忠认为,这条规定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时,可以依据习惯,甚至是法理来裁判。

黄忠表示,就“隔代探望权”而言,从探望权的设立目的,特别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支持“隔代探望权”是符合《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隔代探望权行使有待立法完善

据记者了解,2015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即受理了丁洪夫妇的监督申请。该院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仔细审查,最终决定抗诉。

该案承办检察官任志勇告诉记者,原审裁定确认该案诉讼标的(案由)为赡养纠纷,但从原告诉请的事项看,该案并不涉及赡养事宜,故不属于赡养纠纷。检察机关认为,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行使探望权。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应当确定为探望权纠纷。

“针对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此前在江苏、北京等地有法院曾作出判决,但其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在国内。本案是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黄忠说。

“当然,要彻底地为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扫清法律障碍,还需要修改《婚姻法》的规定。”黄忠说,我国目前正在编纂《民法典》,《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也是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