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建“宽容失败”机制鼓励创新

本报讯 (记者 刘友婷 实习生 唐丽)《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获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决定》中最具突破性的是建立“宽容失败”法律保障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决定》共19条,突出特点是尝试就“宽容失败”作出可操作性规定,即改革创新工作中未达预期目标,只要符合诸如程序合规、个人尽责、未谋私利等相关条件,可不予以追责,并不作负面评价。

同时,《决定》也为改革创新中的失败树立了责任追究原则。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广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希望借此破除“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不真改”的思想障碍,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不过,宽容失败并不意味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有关行为不负责任。“它是建立在程序合法、未谋私利等前提之上,并不意味着可以乱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陈宁介绍。

此外,《决定》还突出强调社会主体的改革创新主体地位。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充分尊重、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主开展技术、管理、组织等改革创新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研究,主动予以解决;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