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程序法指导性案例作用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案例指导制度,都在统一司法标准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发展加速期,指导性案例更是在弥补成文法不足等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般来说,指导性案例系统包括实体法案例和程序法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程序法判例占有更大的比例。对于我国而言,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的日益增强,程序法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也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要重视发布专门为解决程序法中突出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具备发布程序法指导性案例的基础条件。尤其是随着以刑事诉讼法修订为标志的新兴程序理念的兴起,有关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乃至疑罪从无等内容的程序性指导案例,更是为司法实践所急需。

思想上,需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程序法适用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事实上,从案例到司法解释的进路,更符合法律完善的规律。在无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指导性案例无疑应承担弥补成文法不足,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任务。同时也要意识到,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不仅在于引导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更在于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方向上,需深入把握程序法指导性案例“典型性”的内涵。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性应体现为案件本身包含的程序法问题的典型性,而不是社会广泛关注意义上的典型性。典型性的认定,应以是否有利于程序法规则的确立为主要标准。应将可以展现法律精髓、传递法律价值的案例,作为典型性案例进行遴选。

方式上,需创新手段和方法以增强程序法案例的指导性。比如,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程序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争议颇多的程序难题,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增强规则固定的正确性。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大幅增加程序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可考虑将指导性案例类型化,适时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并在技术上完善指导性案例的检索功能。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原标题:强化程序法指导性案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