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职业安全健康】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三)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如何进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这是对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最基本的要求之一。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如何进行处罚?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根本措施之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作场所应设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应如何处罚?

个人防护用品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最后、最关键的保护措施之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如何处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进行检测、评价,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哪一条规定,应该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以达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用人单位如果未进行检测、评价,就无法及时发现危害状态,会导致无法挽救的严重后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