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掏鸟案”申诉被驳回

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图片来源于网络)

新华社郑州10月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李丽静)记者10月9日从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学生掏鸟案”经该院审查后,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申诉被驳回。闫爱民表示,将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2014年7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闫啸天在老家河南省辉县过暑假时,和朋友王亚军先后掏到2个鸟窝,16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随后,闫啸天和王亚军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辉县市法院调查认为,闫啸天等人买卖的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遂于201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贠荣杰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000元。随后,新乡市中院刑事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闫啸天的父亲后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新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家属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予以驳回。

(原标题:“大学生掏鸟案”申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