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女友是相亲认识的,交往一段时间,开始谈婚论嫁。女方说:“结婚得有房吧?既然都要结婚了,还分你我吗?合同得有我的名字。”

2014年,我们共同买入一套新房,两年后交付。首付由我父母承担,我们两个一起按揭还款。然而好景不长,新房还没交付,我们关系就破裂了。分手前,双方口头约定,将来房子归我。

第二年末,我们各自重新交了男女朋友,并且都结了婚,不约而同地向各自的配偶瞒下了这件事。

不久前,房子交付。因为购房合同是两个人的名字,目前办房产证也只能按两个人办理,这样一来,就变成房子还是归两个人共有。现在准备转移到我名下,还涉及到接下来的共同还贷问题。

公证员表示,因为两人都是共同还款人,婚后继续归还的房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告知双方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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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怎么地震山摇不知道,但眼下四人聚到一块已足够尴尬。最后,双方约定“交割方式”:男方占99%,女方占1%,等办好房产证后,女方将自己拥有的1%卖给男方。为了避免一方赖账,所以特地来将此协议公证。

办手续时,我的妻子气鼓鼓地说,我隐瞒了这个事情,“还说跟她感情不好,婚前怎么不讲清楚。”前女友的丈夫也是神色不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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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本来当年为了证明彼此是真爱,永不分离,婚前买房就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上了,谁知道写的搞的这么尴尬。所以奉劝各位,买房前要想清楚哦,不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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