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须利益共享

本报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杜鑫)“过去,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改造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为政府的出让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仅能获取房屋和土地的相应补偿,无缘分享改造开发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致使改造开发困难重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今天在介绍《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据悉,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一方面,城镇快速扩张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相适应,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

“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动能正在发力,传统动能正在焕发生机。同时‘四化’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恰逢其时,一举多得。”赵龙说。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5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