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程序法:感受轻微的法律变动

关于程序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长期以来,法律思想家们不断探索,程序正义、程序正当等关于程序法价值和作用的理论应运而生。而德国著名法律思想家拉德布鲁赫在其代表作《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中这样阐述程序法的作用和价值:“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这句经典式的名言,让读者深刻领悟了程序法的价值所在。

作为享誉世界的法律思想家,拉德布鲁赫一生著述颇丰,但为他赢得世界范围内声誉、奠定其在法律思想界地位的主要著作之一就是《法学导论》。该书以精炼、优美的语言介绍了国家法、刑法、私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法律的演变、发展,描述了上述法律的特征。其中,“程序法”一章细致表达了程序法的使命和价值。《法学导论》对“程序法”的描写虽然仅有短短的13页篇幅,却涵盖了“程序法的作用”“程序的演变”“现代刑事程序的特征”“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区别”“程序法的改革”“司法功能(法律秩序)的作用”等六大问题,内容丰富,表达精炼。

拉德布鲁赫从刑事程序的演变入手,依次分析了控告程序、纠问程序、现代刑事程序的特征后指出:控告程序依循的是“没有人告状,就没有法官”,纠问程序的本质在于,由法官“依职权”干预。而现代刑事程序在吸收纠问程序职权原则和控告程序自诉原则的基础上,创造了公诉人职位,并提出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三项原则:自由心证、言词审理和公开性原则。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是用科学证据理论取代法定证据理论,科学证据理论通过降低人证的证明价值、提高物证的证明价值,达到证明客观真实的证明目的。拉德布鲁赫明确表示:“只有通过废除法定证据理论,嫌疑犯才不再仅仅是提供对自己有罪证明的客体,而转变为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并有权为自己辩护。只有废除这一理论,刑事程序在诉讼原则上才赋予当事人同等权利,一如控诉原则在广义上所要求的那样。”相比自由心证原则,公开性原则是实现现代刑事程序的基础。

作为两大程序的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基于理念、目的、作用等不同,两者显然存在诸多不同。拉德布鲁赫认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有一点必须被永远区分开:刑事程序所实现的是站在国家立场上的利益,民事程序则是实现代表私人的私人利益。”此外,两者在惩处方式、举证责任、实现目的等方面有所区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秩序的意义就在于维护和平,“法律秩序也是和平秩序,如果能为‘热爱和平’而放弃‘好的法律’,法律秩序就会在某些琐细案件中发挥最佳作用”,笔者认为,程序法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之中。重读《法学导论》这部名著,或许能给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思路。对于司法改革如何有效推进,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或许可以给我们以某种指引:“法律安宁的建立比任何诉讼改革都更为重要。我们过于偏重于将迄今为止的司法仅仅作为争执的裁判,而未主要作为争执的预防来认识,过多寻求法律外科手术式的治疗,而较少注重法律自身健康的防护。”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程序法:感受轻微的法律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