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专员办制发《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整体部署,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内控办)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设立审批、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及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以下简称退税审批)事项,强化审批责任追究,防范审批风险,提高审批质量,海南专员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专员办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财驻琼监[2016]155号),日前已印发全办执行。该暂行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审批责任及审批责任追究的内涵。审批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廉政责任。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对发生审批失职失责的,按《海南专员办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银行账户设立审批和退税审批事项相关规程,确定风险类别,区分为一般风险或重大风险,追究相应的过失责任和廉政责任。

二是明确追责方式。包括:记录在案、书面检查、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评先评优资格、停职待岗、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需移送处理的及时移送,不得以单位内部追责代替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追责。

三是明确追责程序。分调查阶段和处理阶段。调查阶段,按办内控办—办内控领导小组—财政部内控办(内控委)三级流程办理;处理阶段,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追责。具体为:

发生审批责任风险事件,具体经办处室应第一时间报告办内部控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对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理。经办内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内控办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约谈、强制离岗、待岗、组织调查等方式,并负责组织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需办机关纪委协助的应积极协助。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参加调查的人员需回避的应回避。待查明原因、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办内控领导小组(内控办)应将发生的审批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建议,及时报告财政部内控办、人事教育司、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报财政部处理;其他干部职工的,由办内控领导小组和办党组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突出实行“一岗双责”。对出现审批失职失责的,既要追究经办人直接责任,又要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经财政部内控委(内控办)认定为重大风险事件,需追究办领导责任及办党组责任的,执行财政部内控委(内控办)和财政部党组决定。

五是完善了工作流程。在《海南专员办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试行)》涉及的银行账户设立审批与退税审批事项相关规程的“防范措施”中增加了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措施。

六是明确其他预算监管审批审核事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原标题:海南专员办制发《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