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救友遇难不算见义勇为惹争议,善举如何得善待?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毛鑫 叶含勇)近日,一则“为救同伴溺亡,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拒”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当地见义勇为审定部门给出的“施救同行好友属于 履行特定义务 ,因而无法认定”的答复,引起了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目前,该事件当事人家属已提起行政诉讼。朋友遇险,出手相救算不算见义勇为?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救友牺牲被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

2016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相伴出游。据张正祥的妻子周萍称,在游玩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两人在河流边找到一个皮划艇,临时决定漂流,后遭遇意外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

事后,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认为两人丈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希望能得到政府部门认定。然而,郫县(现为郫都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7月6日出具的书面回复函中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张正祥、于强二人2016年6月10日施救落水同伴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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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郫县综治委办公室副主任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事发河段是自然河流,水急而深,岸边立有明显警示标志,所以判定当事人能理解漂流的危险程度;同时由于张正祥和于强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

目前,该事件当事人家属已提起行政诉讼。

见义勇为应如何认定?

据了解,郫县和成都两级主管部门,在拒绝当事人认定申请时,均引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于“特定义务”的条款。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特定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扩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婷认为,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主要由三方面产生:一是法律规定,例如父母对孩子有救助义务;二是先行行为,比如使他人处于危险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比如警察面对暴力犯罪。

“这一案例中,至少目前的资料没法证明两名施救者与落水者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意外的发生也不是两名施救者造成的,那么两名施救者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先行行为,因此也不承担救助义务。”张婷说:“我个人以为,两名牺牲的施救者有资格被追认为见义勇为者。”

有网友认为“见义勇为指的是对陌生人展开帮助,救亲友实属人之常情,算不上见义勇为。”但更多的网友不认同当地相关部门的结论,认为“只要是为了对方敢冒风险勇于牺牲的行为,就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对此,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正喜律师认为,网民的争论反映出政府部门在制定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时,存在条件太苛刻的嫌疑。“见义勇为对他人是一种善举,社会应该对见义勇为行为多鼓励,而不能太苛刻。”卢正喜说。

善举应得善待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些地方对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却令见义勇为陷入“认定难”的窘境。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见义勇为的认定更加统一规范。

张婷认为,目前民法典正在编纂、审议中,涉及见义勇为的部分也是其中一大亮点,“这对推动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文件是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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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将制定见义勇为法列入日程,如果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以考虑出台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刘俊海称:“立法就是要确定统一的标准,包括见义勇为者称号的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和褒奖,包括精神上的荣誉称号与物质上的抚恤等。”

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参照因公负伤、殉职人员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按情况划分等级,将针对不同危急程度、不同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区分开来,使法律条款在处理“善良的心”上不再总是“冷冷冰冰”。

“要给见义勇为人士明确的精神表彰与物质褒奖来减少他们的焦虑感,让那些来自平凡人的善举为整个社会所善待,这也是弘扬社会正能量。”刘俊海说。

(原标题:救友遇难不算见义勇为惹争议,善举如何得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