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这部法律如何保障并提升百姓文化“获得感”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新媒体专电题:看这部法律如何保障并提升百姓文化“获得感”

新华社记者周玮

除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百姓还能到哪里享受免费或优惠的文化服务?农民在家门口看新拍大片是不是“奢望”?青少年宫里的天价培训班还能开下去么?

有关百姓基本文化权益的这些问题,都能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里找到答案。

享有哪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标准有目录

法律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综观这部法律,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当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战略构想,通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制度构建实现了法律化,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信念和鲜明特色。

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或将免费、优惠开放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有数字显示,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可以想见,由政府主导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

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最大限度达到公共设施应达到的社会效应,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对公共文化设施里的天价培训班说“不”

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对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培训等增值服务必然涉及到收取费用的问题,为了将各类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事前将收费项目、标准、规模等情况,如实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核准后方能实施收费。”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不得从事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和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共财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巫志南说,“但是从实际出发,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的确也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性质的准商业服务,例如公共图书馆内配套开设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文化馆提供增值培训服务或相关器材耗材售卖等。这些准商业服务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且严格禁止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及营利性经营行为。”

农民在家门口看新拍大片或将不再是“奢望”

播放的电影陈旧不合口味,提供的书籍不对群众路子,内容选择上群众既唱不了主角、也当不了裁判——针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切实解决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法律规定,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应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配送”供给方式,调整供给的品种结构。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实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特点和不同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巫志南说。

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关注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文化需求,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扶助的对象。

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激励社会力量参与

在专家看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动力、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途径有限。

对此,法律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

在激励机制方面,法律规定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原标题:看这部法律如何保障并提升百姓文化“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