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乐大克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3.0274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大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乐大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乐大克简历

乐大克,男,汉族,1960年3月生,江西东乡人,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

1976.12——1978.03江西省东乡县红星垦殖场知青

1978.03——1980.02江西省东乡师范学校学习

1980.02——1991.09 江西省公安厅九处干部、二科副科长、秘书科科长(其间:1980.02——1981.02在中国刑事侦察学院学习;1983.09——1986.07在江西大学夜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1988.08——1989.08挂职任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1.09——1994.12 江西省公安厅九处副处长(其间:1993.09——1994.01在江西省委党校青干班学习)

1994.12——1995.06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二处副处长

1995.06——2000.08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二处处长(1994.08——1996.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涉外经济专业学习)

2000.08——2004.08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其间:2000.09——2002.12在江西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4.08——2004.09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04.09——2004.11 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

2004.11——2012.12 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6.07——2009.07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国际关系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0.09——2011.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12.12——2013.01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区国家安全厅厅长

2013.01——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5.06——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作者:奚丹霓 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