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化部一司长受贿20余万被判缓刑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为拉近关系好办事,原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李雄,收受4家单位领导的贿赂。去年3月,年近60岁的李雄因一行贿者被检察机关调查被牵出。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李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因行贿者被调查牵出受贿事实

李雄是福建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去年3月18日被羁押,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李雄的受贿事实共4起,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李雄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简称中录总社)原社长王笑然(另案处理)等相关人员的请托,为企业在解决办公用房、更换设备、承揽业务、举办活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上提供帮助,收受总价值21.8万元的人民币、银行卡、王府井百货购物卡。

2014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王笑然涉嫌贪污罪一案时,发现李雄收受王笑然10万元的事实。此外,2015年检察机关还曾接匿名举报信举报李雄收受吕某给予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6年3月17日,文化部纪委联系李雄接受调查,李雄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上述两起受贿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另两起受贿犯罪事实。 李雄于次日被查获归案。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庭审中,李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行贿者支取单位小金库登门行贿

法院查明,李雄为中录总社解决了与中国京剧院关于业务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并在更换录音录像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原社长王笑然10万元。

王笑然证言,2001年左右,得知李雄要买集资房,其表示可在钱上帮忙想办法。不久,李雄打电话称需要10万元,王笑然让人从单位小金库支出10万现金,由其带至李雄家楼下,在李雄的车内将钱赠予。

公诉机关的书证显示,2005年8月,经李雄签批,计划财务司就上述纠纷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并上报文化部领导。

第二笔受贿事实,行贿者系承接了文化部审计业务的国嘉联合会计事务所总经理张某。张某称,想让李雄多给事务所推荐审计项目,故借着逢年过节的名义到办公室探望顺便送钱,后事务所确从李雄处拿到相关审计项目。

另两位行贿者系辽宁省文化厅原办公室主任康某和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文广局原局长吕某,二人均因有公事相求,康某在饭局上塞给李雄一张存有1万元的储蓄卡,吕某则在李雄办公室将价值1.8万元的购物卡赠予。后二人所求之事均顺利实施。

法院审理认为,李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李雄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两起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钱款在对其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李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编辑:李骁晋 艾峥 校对:郭利琴

(原标题:文化部一司长受贿20余万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