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日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新规的核心创新之处。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从原先的四大类补充为七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关于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新规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办法》明确,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网络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具体程序,或者遇到很多障碍。为此,新规全面细化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具体流程,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办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原标题: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