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史记>与传记文学二十讲》,作者:韩兆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文帝刘恒是刘邦的庶子,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被封为代王,定晋阳(故城在汾州平遥县西南十三里)为代国都城。吕后八年(前180)九月,吕后死,周勃、陈平等诛灭吕氏家族后,迎立代王刘恒为皇帝,即文帝。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前179—前157),文帝之子景帝在位十六年(前156—前141),二帝连续在位共三十九年。在这三十九年间,西汉王朝的统治比较稳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黎民百姓的生活比较安定,历史上称颂这一段时期为“文景之治”。

一、“文景之治”的主要内容

“文景之治”享誉中国历史两千年,被称为古代的“盛世”。它究竟好在哪里?现分为以下几点。

(一)争取与周边少数民族维持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

汉王朝建国以来,对汉王朝边境不断进行骚扰与进攻的主要是匈奴。汉王朝早在刘邦统治时期就与匈奴建立了和亲关系,在吕后执政时期继续保持这种关系。文帝在位的二十多年间,是匈奴对汉王朝侵扰、进攻最频繁的时期。在这段日子里,汉文帝曾不止一次给匈奴写信,并派出过和亲的公主,但都没有解决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匈奴在文帝掌权初期曾征服了许多西域的小国(在今新疆境内),因而气焰比较嚣张;二是文帝在派诸侯女以公主名义北嫁匈奴时,派宦者中行说陪伴前往。中行说不肯去,汉文帝非要他去。于是中行说含恨而行,一入匈奴就成了匈奴的狗头军师,千方百计地帮着匈奴与汉王朝为敌。在文帝时期,双方动用兵力最多的军事行动主要有两次,一次是文帝前元十四年(前166),汉王朝调集了车千乘、骑卒十万人,结果匈奴退走;另一次是在文帝后元六年(前158),两支匈奴军,每支三万人,分别进攻上郡(今陕西榆林一带)、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一带),所杀略甚众。边方的烽火报警,一直报向甘泉宫、长安城,连长安城的郊外都布置了守军,有名的“周亚夫军细柳”就在这一次,但也是汉军一到边境匈奴人就撤走了。终文帝之世,汉王朝一直坚持奉行和亲政策,力争不打仗。每当匈奴撕毁和约,进犯边境,汉王朝也只是调集大兵将其赶走而已,从没有深入敌境穷追猛打。更没有先发制人、主动出击。这就是班固在《汉书·文帝纪》所说的“与匈奴结和亲,后而背约入盗,令边备守,不发兵深入,恐烦百姓”。

到景帝在位的十六年间,史书记载汉王朝曾三次派公主北嫁匈奴。匈奴侵扰汉王朝共两次,一次是在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吏卒战死者二千人”。一次是在景帝后元二年(前142),“春,匈奴入雁门,太守冯敬与战死”。正如《匈奴列传》所说:“孝景帝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终孝景时,时小入盗边,无大寇。”

文帝、景帝都是严格奉行和亲政策的皇帝,他们在思想上都崇尚黄老、崇尚清静无为,主张以静制动,舍小节,顾大局,以保存民力,以保证有效的休养生息。

在秦末农民起义爆发、中原大乱的时候,在今广东、广西一带出现了一个南越国,赵佗为南越王,国都为番禹(今广东广州市)。刘邦打败项羽称帝后,曾派陆贾出使南越,劝说赵佗归顺汉王朝。吕后执政时期,曾下令不准向南越出售铁制工具,赵佗大怒,遂自称皇帝,发兵进攻汉王朝属下的长沙国,占据了几个县。文帝即位后,二次派陆贾出使南越,重修旧好。说得赵佗很高兴,于是取消了帝号,仍向汉朝皇帝称臣。《南越列传》记载文帝在这方面所进行的工作说:“及孝文帝元年,初镇抚天下,使告诸侯四夷从代来即位意,喻盛德焉。乃为佗亲冢在真定置守邑,岁时奉祀。召其从昆弟,尊官厚赐宠之。陆贾至南越,王甚恐,为书谢,称曰:‘蛮夷大长老夫臣佗,前日高后隔异南越,窃疑长沙王谗臣;又遥闻高后尽诛佗宗族,掘烧先人冢,以故自弃,犯长沙边境。且南方卑湿,蛮夷中间,其东闽越千人众号称王,其西瓯、骆裸国亦称王。老臣妄窃帝号,聊以自娱,岂敢以闻天王哉?’乃顿首谢,愿长为藩臣,奉贡职。”能这样,其实也就很可以啦,何必像日后的汉武帝那样,非要把人家变成自己属下的一个郡呢?

(二)文帝、景帝在生活上带头俭朴节约

《孝文本纪》叙述文帝的生活情景说:“孝文帝从代来,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上常衣绨衣,所幸慎夫人,令衣不得曳地,帏帐不得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先。治霸陵皆以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不治坟,欲为省,毋烦民。”《汉书·文帝纪》在叙述文帝的生活时基本上就抄录了这段文字,意思是说:他在物质生活上“衣绨衣”,“帏帐不得文绣”;他居住的房屋都是沿用了前辈传留下来的宫室,连一个只需花费百金的露台也没有新建;他的园林猎场不仅没有新增,而且每遇灾荒年头,就把那里的门户打开,让百姓们进去耕种;他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而且要求身边所有人也都这样做;他在为自己修建陵墓时,要求不改变那里的山岗、河流、树木的原有面貌,只从旁边挖个洞口把棺椁送进去就行了;他要求殉葬品一律使用陶器、瓦器,不用任何金银铜锡做装饰;下葬后封好洞口完事,不再堆土成丘。

在景帝元年所下的诏书中说到文帝俭朴节约的圣德时有所谓“减嗜欲,不受献”,此事在《汉书·文帝纪》中有具体记载:文帝前元元年(前179)曾有“令郡国无来献”;文帝后元六年(前158)又有“令诸侯无入贡”。所谓“郡国”即包括了汉王朝治下的一切政区,“郡”指郡县制的行政单位,“国”指分封制的行政单位,包括郡一级的王国和县一级的侯国。所谓“贡”、“献”,意思大致相同,都是指正常规定以外的“送礼”。当地的官员王侯利用适当时机,以各种名目给皇帝、朝廷、各层上级长官送礼,借以求得提拔、恩赏、开恩免罪,等等,花样繁多,深不可测。文帝深知此弊,故一再申令禁止,用心可嘉。

还有一项是司马迁没有提到的,这就是文帝削减身边的仪卫人数,削减摆架子、摆阔气的无用排场。文帝于是下诏:“今纵不能罢边屯戍,又饬兵厚卫,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裁足,余皆以给传置。”意思是裁掉一部分御林军,皇宫里的马匹留下够用的就行了,剩余的都补充到驿站上去。后元六年(前158)又下诏说:“弛山泽,减诸服御,捐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意思是放松对山林湖水的管制,允许百姓去开采捕捞;降低自己的开支标准,减少身边服务人员的数量,打开国库以救济贫民。

以上所说都是文帝的生活情况,景帝的具体生活情况史书记载不多,但大体上应该是继承了其父的风格。故《汉书·景帝纪》赞曰:“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三)鼓励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救济鳏寡孤独穷困之人

在这方面,文帝、景帝都做了很多工作。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正月下诏说:“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意思是我要亲自耕种一块示范田,给全国农民做表率,收获的粮食用来祭祀祖先。前元十三年(前167)二月又下诏说:“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意思是我要为全国农民做表率,我用我亲自耕种的粮食作为祭祀祖先的供品,用皇后亲自养蚕织出的布制作祭祀大典的礼服,要定出一套相应的礼仪,形成制度。景帝在前元三年(前154)正月也下诏说:“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识其终始。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这是根据晁错《论贵粟疏》的精神下达的诏令。晁错在奏疏中说道:“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说理透辟,卓然可行,鲁迅称之为“布帛之文”。

文帝于前元二年(前178)下诏说:“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意思是农业是立国之本,没有农业谁也不能活。有些人舍本逐末,荒废田园,我今天率领文武百官从事农业活动,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向。我命令减免全国农民今年租税的一半。汉代从刘邦时起规定农民“十五税一”,也就是收十五斗交一斗。文帝减免一半,就是“三十税一”了。前元十三年(前167)六月,文帝又下诏说:“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谨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意思说农业是天下之本,但现在的政策是让种地的农民与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一律交税,这岂不是从事本业的人与从事末业的人没有区别了吗?这对于发展农业不利。因此我要免除全国农民的一切税收。这倒是破天荒的事。人们会问,作为一个封建的农业国,如果所有农民都不交税,那这个国家的统治者靠什么生活呢?原来当时的皇帝宫廷、中央政权的各个部门,以及全国各级官僚机构,都管有相当数量的奴隶,这些奴隶可以为他们开发山林湖海,可以为他们经商赚钱来供他们使用;除此之外就是向全国的手工业者、全国的大小商人收取租税,以及铸造钱币等。统治者是不愁没有收入来源的。

在国家遇到灾荒时,文帝、景帝都及时地采取过一些救急的办法,如《汉书·文帝纪》记载道:“大旱,蝗。令诸侯无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景帝在前元元年(前156)正月下诏说:“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这是一项很好的措施。当时人口稀少,全国也不过两三千万人,那些受灾的地区和贫瘠土地上的穷人,何不趁机换到一个水土肥沃的地方生活呢?只要国家给他们稍加指点、安排,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文帝、景帝还都对鳏寡孤独这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予以关怀,文帝在前元元年(前179)下诏说:“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前元十三年(前167)又下诏,“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

文帝、景帝又都特别关心老人。文帝曾下令说:“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于是在朝廷的督促下,各县各道都制订了体恤老人的特别规定:“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具体规定了对80岁以上的老人如何关照,对90岁以上的老人如何关照;而且要求县令、县长亲自过问这些事情,要责令县丞、县尉或啬夫、令史亲自把这些东西送上门去;各郡国的太守与诸侯要派人巡视检查。

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竟能如此细致具体地解决问题,真令两千年后的读者也为之感动。

(四)在减轻刑罚、坚持依法办事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个时代的司法的好坏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实行的法典本身是否过严或过宽;二是看当时的执法队伍是不是能够严格地“奉法循理”,严格地依照法律条文办事。二者当中尤其以后者更为难办。《史记》、《汉书》中分别有《循吏列传》与《酷吏列传》,二者之间的区别都不在于法典本身的宽严,而在于是不是“奉法循理”、照章办事。文帝、景帝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其一,文帝、景帝都废止了一些残暴的刑法。如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废除了惩治“诽谤、妖言”的命令,又废除了“收孥、相坐”法。关于前者,《汉书·文帝纪》载文帝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关于后者,《汉书·刑法志》载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孥,朕甚弗取。”陈平、周勃乃曰:“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孥、相坐法。”“收孥、相坐”,也就是“株连灭族”。惩治“诽谤、妖言”与“株连灭族”是秦朝的酷法,早在吕后执政第二阶段的第一年就已经下令废除了。大概是在吕后末年与文帝即位初期,朝廷刚刚经历了一场血腥的政变,人心浮动,故而有人主张重用此法,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汉文帝坚持废除了这两项酷法。

接着前元十三年(前167),文帝又因为缇莹上书请求降身为奴以换赎其父淳于意的肉刑一事很受感动,下诏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肉刑”包括宫刑、劓刑、断左右脚,这些都是秦朝使用的旧法,的确很残忍,但一直沿用到汉初,汉文帝下令把它废除了,改用别的办法予以惩治,从主观动机上应该说是好事。

汉景帝在中元元年(前149)下令说:“改磔曰弃市,勿复磔。”意思是废止把人剁成碎块的“磔”刑,而改为“弃市”。把人剁成碎块也是从秦朝传下来的酷刑,一直用到汉初。“弃市”就是把犯人拉到市场杀头或者腰斩,汉景帝的这项变更显然是很好的。

其二,文帝、景帝注重整顿司法队伍,在提倡“奉法循理”、惩治违法乱纪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司马迁在《史记》中歌颂了文帝时期一位优秀执法官员张释之。张释之执法不避权贵,大公无私。当皇太子与其弟梁王乘车闯司马门,犯了禁令的时候,张释之毫不留情地将他们扣押了起来。直到皇太后出面求情,汉文帝亲自为儿子道歉,张释之才释放了他们。汉文帝抓到了一个违反戒严令,冲撞了皇帝车驾的农民,想让张释之判他死刑,张释之依据法令对这个农民进行罚款。汉文帝抓到一个偷盗刘邦庙里玉环的小偷,他将小偷交给张释之,要张释之判这个小偷为灭族罪,张释之依照法律条文,只将这个小偷判为死刑。汉文帝谴责张释之,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张释之宁可得罪皇帝,也决不随着皇帝的心意而枉法以徇其私。而汉文帝竟也接受了张释之的意见,同意了张释之的做法,这是很不容易的。司马迁在这里歌颂张释之,是和《酷吏列传》中武帝时期的张汤、赵禹那种一味看着武帝脸色行事的执法官员相互对照的。

《汉书·刑法志》写文帝时期的司法还有所谓“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罪疑者予民”涉及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当一个人犯罪的证据不清楚、存在疑问时,是按照有罪对待,还是按照无罪对待呢?“罪疑者予民”,也就是凡不能定案的都只能按无罪处理。“罪疑者予民”与“罪疑从轻”是一个意思,这就很接近现代社会的文明司法了。

文帝、景帝还都在平反冤假错案、严查与惩办官员犯罪等方面做了工作。例如景帝在中元五年(前145)下诏说:“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景帝在后元二年(前142)又下诏说:“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整顿司法队伍中贪赃枉法、官匪勾结、不守法令、诬陷好人的现象;二是纠正“以苛为察,以刻为明”的宁左勿右、酷法害民的错误;三是平反冤狱,重新审理那些虽已定案,但当事人并不心服的案件;四是对那些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居官而不作为的人,要进行举报、弹劾。

此外还严令禁止各级长官接受所辖地区、所管部门的请客、送礼,以及相互提供各种赚钱获利的方便之门等。

《汉书·景帝纪》归结文、景时期的总体情况说:“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在《史记》、《汉书》中读到有关文帝、景帝治理国家的文字时,的确有一种很温暖、很开心的感觉,看来此后历代对“文景之治” 所说的赞誉的言论、所作出的歌颂的诗文,以及以“文景之治”为内容的搬演不休的说书唱戏的确不是偶然,的确有值得后人认真研究、学习的东西。

二、神圣光环下的黑暗与残暴

以上有关“文景之治”的介绍基本以皇帝的诏令与当时史官的记载为依据,这里边有一部分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但也肯定有一部分是片面的或是被夸大出来的。后世的读者应该去伪存真地进行一些分析,以求对历史认识得更深刻、更全面,也就是要看到在“盛世”的神圣光环外的另一面。

第一,有些事情说说是容易的,关键是究竟做得怎么样,黎民百姓得到了实际利益没有。文帝、景帝是下过不少很好的诏令,但这些诏令下达到基层没有,真正贯彻实行到什么程度,是大有疑问的。以减少农民税收的“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及“免除农民租税”而言,当时农村贫苦的农民究竟能够得到多少好处就很难说了。晁错的《论贵粟疏》写于文帝后期,其文中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这说的就是文帝时期农村的情景。至于那些优恤老人的规定如“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云云,这会是在全国实行过的条例规定么?穷苦百姓蒙受这种优待谈何容易?即以今天中国的农村而言,大概还会有许多地区达不到这个标准。

体现汉文帝“圣德”之一的“废肉刑”,在班固的《汉书·刑法志》中说这条法令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因为他把宫刑与斩右趾改为死刑,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劓刑改为“笞三百”。前两种是死刑,而后两种所规定的“笞五百”与“笞三百”,也大都用不着打满数就已经把人打死了。再说,这光用“刑措”,也就是用处置人的数目多少来衡量社会治安的好坏也不是一个好的标准。试以汉初的情况而论,《酷吏列传》说当时的情况是“网漏于吞舟之鱼”,《曹相国世家》说曹参将要卸任齐国的丞相之任时,对接任者“以狱市为寄”。接任者问:“治无大于此者乎?”曹参说:“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所谓“狱市”,就是流氓、黑社会鱼龙混杂的地方,是大马蜂窝,捅不得。曹参是黄老哲学的代表人物,讲究的就是藏污纳垢、得过且过,一切不作为。如果全国司法部门的主导思想都是如此,监狱里的犯人自然就不会多了,但这个社会是不是就算好呢?

汉文帝生活俭朴,因为建造一个露台要花“百金”,而“百金”是十个中等平民户的家当,所以他就放弃不建了,这是好事。可是汉文帝迷信神仙,为追求长生不死而听信骗子新垣平的鬼话建造“渭阳五帝庙”,建庙究竟花了多少钱,史书无明载,但是汉文帝除了封这个骗子为“上大夫”外,还赏赐他“ 累千金”,光是这些花费就相当于建露台的几百倍。另外,汉文帝有一个男宠叫邓通,有人给邓通相面,说邓通日后要饿死,汉文帝怕邓通饿死,就赐给邓通一座铜山,让他随便开矿铸钱,于是邓通家铸造发行的铜钱遍天下。这里的汉文帝与前文所述的汉文帝还是一个人吗?

第二,文帝、景帝废除了前代的一些酷法,也对当时的司法队伍提出过一些要求,要求他们“奉法循理”,不要“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等。但这些话都是说给别人听的,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也应该遵照执行。

“灭族”的酷法,是从吕后开始执政就已经宣布废除了的,文帝上台后的第二年又重新宣布了一回;但文帝晚年宠信方士新垣平,后来发现新垣平是个大骗子,而且说是要“谋反”,于是将其“夷三族”。新垣平不是什么好东西,死有余辜,但他的三族老幼有何罪过而受此株连?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就感叹地说:“夫以孝文之仁,陈平、周勃之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文帝如此,景帝的背义专杀,更胜其父十倍,特别是表现在杀晁错、周亚夫两位大臣的事件上。晁错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侯国势力而提出削藩的。到吴、楚七国以讨晁错为名对中央发动叛乱时,景帝竟听从袁盎、窦婴的挑动,为向七国讨好,背信弃义地把位列“三公”的晁错当作替罪羊杀掉了。其过程是汉景帝自己先有了主意,而后指使丞相、廷尉等公开对晁错提出弹劾,并建议“错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最后汉景帝再批示照办。程序合理、手续齐全,一位忠心耿耿的大臣就这样在一场双簧的闹剧中被灭族了。宋代洪迈曰:“晁错本不应死,因议者之言杀之足矣,何遽至于族乎?汉之轻于用刑如此!”尤有甚者是对待周亚夫。汉景帝杀了晁错,七国仍不退兵,最后还是靠着周亚夫率军讨伐,将吴楚之乱平定。但就是这样一位大功臣,竟被汉景帝抓了一个买殉葬品不合规定的把柄。汉景帝给周亚夫加了个“纵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的罪名,将周亚夫杀掉了。明代李贽说:“甚矣,居功之难也。使时无条侯,七国之兵岂易当哉?不三月而吴、楚破灭,虽十世宥之可也。景帝非人主矣。”(《藏书》)何孟春说:“吏之谓‘反地下’之言,是以人命悦上意,而置无罪有功之臣于死地。廷尉不足道矣,景帝之朝岂无人能为解之者?亦由帝之不复可与言故也。”

文帝时杰出的司法官张释之曾说过“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这话也就是说说而已,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帝王永远是站在法律之上,永远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

文帝、景帝是在历史上创建了“文景之治”的杰出人物,但“文景之治”神圣光环外的黑暗与残酷尚且如此,至于其他时代、其他人物的光环之外究竟有多少黑暗面也就可想而知了。孟子说过:“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我们要学会全面地看问题,全面地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