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位继承制度的关键就是皇帝。皇帝作为封建国家最高的统治者,他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说,他决定了一切历史发展的走向。关于“皇帝”这个称号,史学界大家公认的是由秦始皇所开创的。“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秦始皇集中了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尊号,号称皇帝,以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从秦始皇以后,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沿用了皇帝这个称号。”

确立了最高统治者无上的地位,其接班人的选定亦为满朝官员所关注的重点,同样也是历史关注的重点。“继承制度在本质上是指对于血缘共同体财产的继承。在中国先秦时代,对于上自天子,下至诸侯,大夫,士各阶级对于自己所担任的亲族组织首领的身份,也是当作自家财产来加以继承的,这就使我们可以借助贵族们所担任的这类“公职”,即各共同体首领传承的情况,来考察当时的继承制度。

据前述,商代在很长一段时间基本实行的是兄终弟及,无弟然后传子的王位继承制。在母权制下,子女与父亲并不属于同一个氏族,因而父亲在母方氏族所创造的财富并不允许其子女继承,因而只能由他留在母方氏族的兄弟继承,只是随着父系社会制度的发展,这种继承制度才最终被父死子继的原则所代替。西周,无疑已经完全确立了父系继承的原则。”皇位继承制度的实行,也是从这里走向延续。

一、西周宗法之制及其渊源

总的来说,从秦始皇以后的皇位继承所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周代宗法制度是以氏族血统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制度的要点:凡是有君位和爵位的必须由嫡长子世世继承,百世不变,是为大宗。天子为全族之长,世世由嫡长子继承,永为天子,也是大宗的宗主。天子的庶子封为诸侯国君,对天子则为小宗,而对本国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百世不变,为本国的大宗。诸侯之庶子,任命为卿大夫,对诸侯则为小宗,而对本家族也是嫡长子继承,百世不变,为本家族的大宗。卿大夫之庶子,也由嫡长子继承,但无爵位继承,为小宗的宗主,统领本家族中同高祖的兄弟。小宗到第五代,就要分出几个小宗。”

据分析,宗法制产生的条件有以下三点:一、尊敬自然的神,即自然崇拜。由于最初对于自然中一切的崇拜,才顺理成章地引出之后的内容。二、尊祖敬宗。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组织。“周代的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它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存在和演化的反映;但与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建立于平民基础上的那种平等的血缘关系,而成了阶级社会专制的工具,反映的是不平等的阶级关系。周人创建宗法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嫡长子继承制。在继承制度上,商人既传子又传弟,只有周朝才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根据著名学者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所指,“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其中“周人改制最大者”,即为“立子立嫡之制”。任何一个朝代开始后所实行的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都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创新。周代也不会例外,即如王国维所言,“其改制最大者”,而不是创造。

根据《史记·殷本纪》所载“契卒,子昭明立。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为成汤。”由此可以得到,当时商朝时期,已然有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原形,发展到了西周时期,才将其系统并且程序化。

二、《周礼》与宗法之制

从一定意义上讲,《周礼》向人们展示了一个等级严格的社会,而宗法制下隐藏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就是加深这种等级的存在。在“礼”的包裹之下,人们不能逾矩,一切的命运都是天命,无法抵抗。荀子把孔子的礼的概念加以发扬,成为系统理论,并把它提到最高层次

作为治国安邦的纲领。他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他把礼作为制定各类法律的依据。他认为万事万物都离不开礼,“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事实上,这种严格的礼制的确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宗法制度本是为天子、诸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产生的,事实上也是照着制度做的。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它的目的是:防止为了争夺君位而发生内乱,从而维护巩固其氏族统治。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必须由嫡夫人所生之长子继承父位。如嫡夫人无子,由妃妾之贵者之子继承。

《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

这两则材料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当时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实施情况,由此可以看出长子,尤其是嫡长子地位的尊贵。“据两周的历史记载,王室和诸侯国都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嫡长子继承制。为了争夺君位,兄弟残杀,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史不绝书。周王室自武王至周赧王,凡三十三世,其中不传子而兄终弟及者有七世,至于其子是嫡是庶,因史无记载,不祥。”倘若没有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存在,或许不会有那么多历史的无奈,但伴随着的,应该是更多的杀戮和社会的不安。周人的这种帝位继承制度的完善的确对历史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确立了稳定的皇位继承制度,才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干来统治国家。在宗法和礼制的完美结合之下才会产生安定的社会。

在我看来,一定时期内维护了统治的安定的宗法之制与《周礼》有着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在一个等级森严的礼制社会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正如孔子所构想的一样,人们安然地接受一切,并且相信是天命,所以不会有抵抗和不满。根据记载,当时荀子所说的礼是有区别的。一般是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的。一种是广义的礼,另一种则是狭义的礼。“广义的礼即封建等级社会。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在荀子看来,社会正是通过等级来达到齐一的目的。”另一种就是所谓的狭义的礼“是指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其作用是把天下万民的行为纳入封建统治秩序秩序之中。荀子把伦理道德与治国安邦紧密相连,说:‘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人们是否懂得礼义,直接影响到这会的稳定。礼还有防范破坏统治秩序行为发生的功能,即所谓‘施之未然之先’的作用。《周礼》中的礼,大致就是按这两类来设计的。”

由此观之,在这样的价值观的影响之下,想要去相对严格的践行嫡长子继承制度还是很科学的。

《小宰》职云: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

当然,这种等级之差别还体现在各种礼仪之中,通过各种方面表现出来,比如《夏官·射人》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荻、三容、乐以《驺虞》,九节五正;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荻、二容,乐以《貍首》,七节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荻、一容,乐以《采蘋》,五节二正;士以三耦,射犴侯、一荻、一容,乐以《采蘩》,五节二正。”严格的区别待遇也是大家安于现状的原因之一。孔子一生致力于恢复周时的礼乐制度也不是完全落后的,毕竟在一个礼乐分明的社会里,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信仰”,内心有所惧怕,有所为,从而有所不为。可以说,是《周礼》的理想状态的夯实思想基础,才会促进嫡长子继承制度的顺利进行,为国泰民安提供了基础。

三、嫡长子继承制的影响

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长子继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财产继承权,并且这种传统以国家律令的形式作规范。

《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自秦至清,皇位的继承总体上还是嫡长子继承制。但是,实际上,真正的嫡长子最终登上皇位的也是有限的数量。或许是为了适应历史的前进和发展,后期的有才之士纷纷雄起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从而破坏这种由来已久的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的确会带来一定的其固有的弊端,但破坏这种制度所带来的冲击要大于其缺陷本身的。即使当时“玄武门之变”后出现了贞观之治,似乎可以弥补血杀的恐怖,但是不正之名确实是永远也不能改变的。

所有的人都可以打着“为民”的口号去做一切自己想做的事情,没有任何畏惧实在是很可怖的。五代十国的乱象正是内心敬畏缺失的表现。或许当时的经济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内心信仰的缺失并不会让这种“美好”持久。

《周礼》给孔子那个时代,或者之前的人的,并不仅仅只有表面的安,更是心中的一种安。也许,中国人的信仰并不是现在缺失的,早在千年前,在礼被破坏之后,这种信仰就已经慢慢远去。

根据比较官方的看法是这样理解嫡长子继承制的------“嫡长子继承制所体现的嫡长尊卑等级观念恰恰适应了君主制度讲求君尊臣卑的体制和君主集权运动的客观要求,被历朝历代奉为合法、正统,把储君的候选范围降到最低点,能在某中程度上减少皇位继承的冲突,使皇位继承资格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这样才有可能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以保证政局的稳定,保证皇统万世一系的过渡。

但是,嫡长子继承制不可能完全消除争夺皇位的斗争。嫡长子的身份并不意味着他的德行和才能高于其他皇子,当其他皇子所显示的才干高于嫡长子时,也容易产生嫡庶之争。 嫡长子继承制,在封建社会中残留的只是一种观念,而不是严格的制度,使其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历史也是在这种争论中不断发展的,但是那些应该铭记和纪念的东西确是需要后人去琢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