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谈谈保险避债的现状,到底什么保险能避债,什么情况下能避债,由于篇幅比较长,今天就不放表情了,纯干货,会比较长和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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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避债被吹得这么广,据我上网查阅资料,主要法律出处有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拴上了“铁链”,保障我们买了保险之后,一定能按合同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金等。但大家可能注意到了,上面三条都是民法,因此并不是所有情形,上面三条法律都适用。

下面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保护失效”的情形:

1.保费来源非法

Gee挪用了自己所在单位的款项购买了一份保险;由于保费的来源是非法的,因此整个保险合同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在东窗事发后,他的这份保单是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钱还没有赔出来,会被强制退保;如果钱已经赔出来了,会将赔偿金没收。

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洗钱、贪污等,只要用来购买保险的保费来源不合法,都适用于这种情况。

这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刑法优先度大于民法,因此上面的民法保护就失效了。

2.恶意转移资产

Howl开办的工厂效益下滑,欠了大笔的债务;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前,Howl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跟债主打官司的时候,Howl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恶意转移资产”,保险被强制退保;即使Howl死了,赔偿金也照样会被没收。

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等;这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的第五十八条,里面规定了七种会被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适用于其中两项:(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大家可能发现了,何为恶意串通,非法目的又怎么判定,并没有规定得很详细。事实上,何为恶意转移资产,法院是有相当的裁量权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成功避债的案例也不是没有。

“保护有效”的情形:

但即使在“保护有效”的情形下,也不是万事大吉的,相当多的情况也是要被拿去偿债。我以我一个朋友的家庭举例子:爸爸大白,儿子小白和妈妈阿红。

情况一:大白给自己买一份人寿险,受益人是小白,小白欠了钱,大白死亡

由于不得干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债主是无权要求代收赔偿金的。

但是一旦小白拿到赔偿金之后,这笔钱就视为小白的财产,就必须用赔偿金还债了。

不过,如果小白不申请理赔,债主是无权退掉这份保险的,可以在一定程度“拖延”。但是要注意,不及时申请理赔的话,以后保险公司以不及时申报导致调查困难为由拒赔,对小白是很不利的,很可能这笔钱就拿不到了。

情况二:大白给自己买一份人寿险,受益人是小白,大白欠了钱,大白死亡

债主无权代收赔偿金。而小白拿到钱后,在我国法律中,父母和儿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债务关系也是独立的,因此小白也不需还钱给债主。此这种情况是最接近我们说的“保险避债”。

不过要注意,如果大白借钱是为了应付家庭开支,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小白作为家庭成员,也是有还钱的责任的。以及,小白如果想继承大白的其它遗产,就必须连同债务一起继承。

情况三:大白给自己买一份人寿险,受益人是阿红,大白欠了钱,大白死亡

债主无权代收赔偿金,阿红拿到钱后,法庭也会判赔偿金用于偿债。因为夫妻是债务共同体,大白的债务,阿红也是要偿还的。

如果阿红跟大白事先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债务没有摊在阿红身上,那么债主倒是无权要求阿红还债。当然,前提还是保护有效,出于恶意躲避债务而离婚,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恶意转移资产”的。

以上情况都是以大白死亡为前提,但现实更多的情况都是大白还在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保单退保吗?这一点一直都是有争论的,《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不能“非法干预”,但是在负债的情况下,保单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完全有法律依据。

  •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综合分析一下,如果买的是万能、投连、年金、分红等投资属性强、现金价值高的保险,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很高;但是如果是重疾险、医疗险等现金价值不高甚至没现金价值的保险,是可以逃过强制执行的(然而这些保险本身也算不上是资产)。

如果是Howl帮大白买的保险呢?

如果是我帮大白买的保险,是属于我的财产,而不是大白,所以大白的负债不会影响这份保单,也不能被强制执行。大白死亡后,我拿到赔偿金,再私下定期给小白生活费。

所以呢,大白把钱给我,让我帮他买一份保险来避债,理论上是可行的。之所以我说理论上,是因为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多问题:

①帮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买保险,很多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的,即使有,也会问清楚理由,到底钱是谁的等等,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②拿到赔偿金之后,把钱给小白或者阿红,要是引起了债主注意,说不定会起诉我;在法院上,对我而言是很不利的,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串通第三方恶意转移资产,从而没收赔偿金。

以上是我上网查案例和相关法规,通过自己分析得出的一些结论。由于这方面的法规其实还说不上完善,加上实际判决案例不多,所以结论都不能说是绝对的,欢迎各位前辈讨论指教。

本文由保研社InR成员 Howl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