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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10年10月28日,阿红确诊鼻咽低分化鳞癌,并在11月17日接受放疗;

2010年11月29日,阿红向民生投保10万元保额的“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为一年;在填写个人病史问卷时,在“是否曾患有癌症”一栏上填写了“否”;

2013年7月11日,阿红入院治疗,诊断为鼻咽癌放化疗后,肝肺骨转移,阿红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2013年8月27日,民生保险提出拒赔,阿红随即提起诉讼。

案例焦点:

1)2年之后,是不是即使恶意带病投保也必须赔付;

2)等待期内发病瞒着不报,等过了等待期再报是否行得通。

法院判决:

1.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因为已经过了2年,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如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判决民生保险赔偿10万;

2.民生保险不服上诉,二审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经调解,民生保险自愿2015年1月20日前赔偿阿红5万元(保额的一半),双方解除合同;

3.编写卷宗的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民生保险丧失合同解除权,并不代表必须对阿红进行赔付。合约规定,保险仅对合同成立一年后出现的重大疾病给予赔付,由于阿红的鼻咽癌转移是在合同成立前存在的情况,因此民生保险主张的拒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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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卷宗还提及,民生保险同意和解的原因,其一是诉讼后仍然收取了阿红的保费;其二是合同中仍然有死亡赔付的条款。

法律依据:

判决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三段明确规定了:即使投保人故意隐瞒,2年之后,保险公司依旧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

Howl的分析:

1.可以确定的是,两年之后,即使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这点写得很明白;

2.合同是不能解除了,那么赔偿要不要赔呢?第十六条的第三段明确表示了哪怕投保人恶意隐瞒,2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要赔偿;但第四五段又写了如果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解除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我们一般人的解读,由于第四五段特指了【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所以应该是第二段的补充情况,默认是在“两年内”的前提,两年后是不适用这个情况的。但奇妙的是,第四五段是独立的两款,跟第三段并不是一个包含关系,而且也没有写清楚到底是不是第三段的补充,所以理解成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下,第三段不适用也是没毛病的,这样就会出现第四五段和第三段冲突的情况;

4.在此案例中,丹徒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显然采用了第一种解读,以此判定民生保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判决上没毛病,但是我认为是很不合适的,这个案例是再明显不过的恶意隐瞒病史投保,如果这种情况,法律是支持投保人的,那么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5.当然了,很多人觉得对保险公司不公平好啊,那不就便宜我们消费者了么!其实不是,保险公司是开来赚钱的,不是来做慈善的,如果恶意隐瞒投保2年后仍然能无条件赔偿,保险公司以此为前提,自然会调整产品价格了,到时候吃亏的还是我们;

6.关于第五点,我给大家一个参考:香港安X有一款高端医疗险,无论投保人身体情况如何都可以买,以前存在的病只要自合同生效起2年没出事,就纳入保障。这种“普度众生”的高端医疗险,价格是其它高端医疗险的5倍以上(当然住院医疗险的风险保费敏感程度高于重疾险很多很多,重疾险是不可能这么变的,所以仅供参考);

7.丹徒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第十六条的解读很有意思:丧失合同解除权不代表必须赔付,由于阿红的癌症并非原发,而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鼻咽癌的转移,所以等待期限制仍然适用。这说明,即使在第一种解读下,保险公司也不是无条件需要赔付的。在如实告知条款失效的情况下,其它免责条款仍然生效;

8.由第七点可得,就算沿用第一种解释,过了2年也不等于万事大吉;只要保险公司有办法举证现在索赔的病跟之前的既往症存在关系(比如这次的癌症转移),就可以判定为等待期内存在的疾病,一样可以申请拒赔;

9.等待期内发病,可以等到等待期之后再申报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是不可以的,条款上面写的是“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而不是“等待期内申报赔偿的疾病”。不过,如果忍住不看医生,等等待期过了之后再去医院诊断,倒是应该有用。

为什么说应该呢?因为根据我的解读,如果诊断的时候医生报告写了“X日前开始出现XX症状”,按条款也会被认为是“等待期内出现病症”。而且有病忍住不看,不怕出问题吗!

10.我们可以看到,7月11日申请赔偿,8月27才下的拒赔通知书,中间过了一个多月,有时候情况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而官司更是从2013年打到了2015年,所以打官司是个耗时耗力的活儿啊!

11.虽然从法院判决上来看,法院对第十六条的解读是第一种,也就是恶意投保的人过2年之后一样有拿赔偿的权利。但是在上诉到市级人民法院后,以调解结束,可以看到,即使在法律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情况下,法官仍然使用了一定的裁量权;

12.这个案子最后判决和解,我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这种经典的案例,应该打到最后,让我们看看引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非常具有参考意义,最后搞了个和解,参考意义就不大了。

作者:Howl 编辑: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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