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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个比较“匪夷所思”的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条款加上了时间限制是方便了保险公司判断死因与意外是否关联,但这却直接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万一摊上意外治疗了大半年后才死,岂不是“白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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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现在绝大部分意外死亡案例,都是当场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最多也就几天。能“坚持”过180天再死亡的案例可谓是非常稀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来自江苏南通的大白,正是这少数之一。

案例陈述:

1)2012年5月22日,大白在人保寿险买了一份1年期的意外险,该份意外险的合同上面也有“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时间限制;

2)同年9月26日大白不幸遭遇车祸并入院治疗;

3)经过45日治疗后自动出院;

4)出院145日后因该事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死亡。大白之子向人保寿险索偿被拒,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1)根据社会常识,身故保险金责任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单方面地设置了180日内的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该条款应该被判定为无效;

2)保险公司在指定条款时,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该保险责任附加了180天的期限,可能导致受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其亲属为了获取保险金,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治疗甚至遭受二次伤害,因此这个条款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3)最终法院判定人保寿险需要全额赔偿小白。

Howl的分析:

1)我们可以看到,法庭直接宣判了“180天”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原因有两点。第一点就是保险法的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得免除自己应依法履行的责任。这意味着法院认为你卖意外身故险,只要在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你就要赔,加时间限制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

2)如果加入180天的限制,会导致道德风险,亲属有可能会为了拿赔偿,neng死受保人,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第四条,这种180天的条款是无效的;

3)那么问题来了:按照第一点的逻辑,重疾险也是保险期间出事赔偿呀,那90天到180天的等待期算不算免除自己应依法履行的责任?那免责条款里面一些非犯法的行为比如高危运动、自杀是不是也算免除了自己应依法履行的责任?

4)那么问题又来了:按照第二点的逻辑,大白意外受伤后,小白就已经有为了拿赔偿金弄死大白的道德风险了呀;当受保人患轻疾的时候,家属也有为了拿重疾赔偿故意耽误治疗的道德风险啊?那是不是出现轻疾就应该按重疾来赔?

5)大家可以看得出来,相关的法规只在定性上有了阐述,但是在定量上,也就是何种程度才符合定义,是给了法官很大的解读空间的。我们国家用的不是循例判决,这宗判决是不会成为其他法官判决时的依据,所以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结果是另一种也完全有可能。

6)接上一点,这个判决是2014年做出的,但是直到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里面都赫然写有“180天内身故才赔偿”。如果从法律上判定此条款为无效的话,怎么还会出现在现在产品的条款中呢?耐人寻味。结合这两点,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款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

7)我们在法官叙述中很明显可以看到“身故保险金责任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经限定了必须在保险期间身故。由于他买的意外险是一年期的,如果大白晚死两个月,就已经过了保障期限了,即使遭受意外是在保险期间,他是拿不到死亡赔偿的

8)有人会问,那小白在保险到期的时候续保不就行了?那得看你买的保险有没有保证续保条款,如果没有的话,你再去“续保”相当于是重新买一份,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卖给你的。所以大家在买意外险的时候,最好不要一年一年地买,不然遇上大白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可是欲哭无泪。

由于原文较为冗长,这里只推送“精华版”,需要完整版的请私信联系我们。

作者:Howl 编辑: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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