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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坐出租车出车祸了,第一时间都是想到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那如果车祸责任并非在出租车公司一方呢?有人会想到找承担责任的那一方索赔。

但是如果我告诉你,向第三方索赔之后,还能再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拿两份赔偿呢?

今天给大家带来来自上海的阿红与出租车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的爱恨情仇:

案例陈述:

某日阿红乘坐出租车,遭到阿橙驾驶的小客车碰撞,导致阿红受伤。入院治疗后被判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因为多方协调未果,阿红诉至法庭,法院判决阿橙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阿红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等各种赔偿金,共计106,317.7元;

后来阿红得知出租车公司已向国寿投保过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金额为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医疗费用5万、补偿费用(就是出租车公司如果要赔偿乘客,保险公司补贴)5万;

阿红将出租车公司和国寿告上法庭。主张:按伤残等级,赔伤残费1万、医疗费2825.70、补偿费用106880元(人身损害);还要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公证费1000(律师费)。

法院判决:

一审:

1)法院认为,涉及的合同赔偿分为三部分: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其中身体身体残疾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可以获得重复赔付;而医疗费用属于财产保险,不能获得重复赔付;

2)至于赔偿费用,合同约定出租车司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越多,赔款中保险公司需要负责的比例就越少。虽然并未约定无责任免赔,也没明确无责免赔。但从合同约定事项来看,条款是为了惩罚出租车司机不安全驾驶,在此案中,出租车司机并无责任,保险公司却主张不理赔,显然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失去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

3)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阿红1万的伤残金(10万×10%十级伤残)+5万的赔偿费用,共计6万;

4)阿红不服上诉,认为医疗费和律师费都应该赔偿

二审:

1)是否应赔偿阿红律师费,关键在于出租车公司是否有义务帮乘客进行索赔。在本案中,无论是乘客与出租公司的合同,还是出租公司跟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没规定由此义务,因此法院不支持。

Howl的分析:

1)根据保险法,阿红受到了身体伤害,在向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阿橙索赔后,仍然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这是她拿“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法律并不是支持全部赔偿都能双份,当中还有细分,请看下面:

2)首先是人身伤害,伤残赔付这个大家应该都没有异议,但住院医疗险在这个案件中被归类成了财产损失险,不能重复索赔。但是在之前的案件中,有法院将住院医疗险解读成人身险,支持重复索赔。两者当中产生了很明显的矛盾,说明这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大家在判断的时候,要综合考虑法院是否保护投保人的可期待利益;

3)我们第二个应该关注的点是那5万元的补偿费用,本来这5万是出租车公司需要赔偿阿红的时候,保险公司负责垫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出租车公司并没有过错,也不需要赔偿阿红。法院却认为“合同应该保障乘客的利益”,判定无责全额赔付;

4)接上一点,补偿费用,在我看来很明显是为了保障出租车公司的利益的,我相信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对这个条款的理解也是如此。为何最后变成了保障乘客利益的条款,我猜应该是因为这份合同是“乘客伤害意外险”,之前有乘客的伤残赔付和医疗赔付。相信之后的保险公司会把这个条款单独拆出来,做成类似第三方责任险那样的产品。

5)从我们常识上来说,出租车公司出事后没有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阿红才告上法庭,这当中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法院没有判定出租车公司承担律师费,说明法院是认为这种意外险,乘客应当自己去理赔的。在这个案子之后,法院也建议了上海应该采用新的出租车发票,告知乘客费用中已经包含了意外险。

6)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这些都被归类成了财产损失,不能重复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被算成财产损失我是有点意外的;

7)最后感叹下,这位阿红真是强人,维权意识爆表。

由于原文较为冗长,这里只推送“精华版”,需要完整版的请私信联系我们。

作者:Howl 编辑: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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