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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福利或者转移风险考虑,老板给员工买保险是很常见的事。但在现实操作中,这种团体险很多都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也没有员工的签字。

有的老板可能会有疑问“我帮员工买保险,是给员工福利啊!这事儿还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吗?”根据法律规定,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都是要经过受保人同意的。

但如果没有员工签字,这份保单是不是一定会无效呢?今天就给大家带来相关的案例:

案例陈述:

1)大白是一艘船的船长,他为船上23名船员在中华财险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30万;

2)这份保单是由中华财险工作人员代签的,大白也交了保费并拿到了保单和发票;

3)保单有个特别条款“如果船舶在用于运沙、运石出险,保险事故的赔偿额减半”;

4)一次船只在运石途中,船员大黄在清理船上碎石时候不幸坠入海中溺亡;

5)经商议,大白赔给大黄家人94万,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14万在大黄家人协助大白拿到保险赔偿后支付,且赔偿金转让给大白;

6)索偿时中华财险以免赔责任为由,仅同意支付15万元(50%),大白认为这种免责条款应该明确说明,应该视为无效。

法院判决:

1)大白帮大黄买的这份意外险未经过大黄书面签字同意,至于大黄本人同不同意,由于本人已身故无法得知。

但大黄的遗产继承人显然是同意的,如果推定大黄不同意,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加上在舟山,船长为船员投保是通行做法,船员一般都无异议;

所以保险公司主张大黄未书面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应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2)投保人虽然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签字,但是大白追缴了保费,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因此判定合同成立,且有效;

3)根据保险法,由于合同没写明受益人,因此算作大黄的法定遗产,保险金就是四位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处置,并不违法,所以大白是合法的索赔人。

4)至于合同约定的“运石出现意外仅赔付50%”,由于保险公司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没有做出提示,因此被判定为无效;

5)综上所述,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30万元,且从30天核定期满开始,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Howl的分析:

1)先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老板帮员工买保险法律上有没有效,需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

首先,只要跟老板签了劳动合同,老板给员工买的保险法律是承认的。

至于到底要不要员工签字同意,首先肯定有签字是最好的,能避免之后很多的纠纷。

但没签字并不意味着一定失效,如果出事后员工还没死,可以写份证明表示自己同意。而如果员工死了,法院会推定员工是否会同意这份保险,比如在本案例中,当地船长都会给船员买保险,而且大黄的继承人都同意这份保险,所以推定了大黄同意。

但是!如果这份保险受益人是公司,或者有其它迹象表明老板能从员工的死亡中获益,就很有可能会被推定为员工不同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给他买份保险然后弄死他。

2)如果合同被判定无效,赔偿能拿吗?

保险公司辩称这份保险没经过大黄签字所以算无效,我只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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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你签单的时候怎么不说无效?保费收了,出事了再说无效,这不是坑爹吗!

大家放心,只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保单无效有责任,那么照旧是要赔偿的。像这个案例,保单如果无效了,保险公司肯定要负责,肯定不会仅退保费,而是按保额赔偿。

3)我们从法院陈述中可以看到,只要你有保险金的继承权,自然也就有了处置的权利,所以把索偿的权利转让给公司,然后直接问公司拿赔偿是合法的。这对员工来说是很实用的,因为保险不是他买的,他的家属自然不熟悉理赔的流程,让公司代为索偿就是很好的选择。

4)哪些条款,我们可以主张无效呢?

从法院的叙述和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到,判定这类条款无效的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减轻或减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无论是免赔额、赔付比例还是责任免除等都算;不过,大家要注意,符合社会常识和法律的免责条款,是不需要明确说明的;

二是“没有明确进行说明义务”,到底有没有,是保险公司负责举证的。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让你在声明单上签字,或者用录音电话作为证据。

5)眼尖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法院有一句“大白追缴了保费,视为对签字行为的确认”。之前不是说,只要投保人在条款上签字了,就视为已经看过条款了。既然代签行为都得到大白的授权了,那不是应该认定大白已经看了条款了吗?

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这里的代签行为针对的是“合同是否有效”而言的,也就是说一旦合同有效,出了事就要赔。跟“保险公司要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两回事,如果保险公司要证明自己已经说明了条款,用代签的签名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由于原文较为冗长,这里只推送“精华版”,需要完整版的请私信联系我们。

作者:Howl 编辑: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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