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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卡式保险,就是指我们在保险公司(或者便利店等代销点)处购买保险卡后,自行在网上输入资料激活生效的保险。

意外险由于不涉及健康核保,所以很多都采用了卡式保险的形式。这种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便宜,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保险人员操作,所以也有不少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把卡买回来了,没激活或者由于自己操作问题没激活成功,出事了赔不赔?

按常理来说,没有激活,就等于没有生效,如果这都要赔的话,岂不是以后可以出事了再买意外卡?但如果判定没激活就没生效的话,对于那些不懂怎么操作的消费者来说,好像又很冤。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来自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的案例。

案例陈述:

1)2012年12月18日,大白帮阿红买了一张意外保险卡,意外医疗保额6000元,住院补贴每日100元。并将其交给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帮忙代为激活;

2)工作人员在激活后,在卡的右下角粘贴了标签,写了阿红的名字和保险期间。但是由于操作失误,保险卡实际并未激活;

3)2013年10月30日,阿红到人民医院就诊,自述两个月前被抓钩刺伤右脚,流脓2月有余,住院诊断右足感染、糖尿病,11月15日因血糖问题,转至内科治疗。12月20日出院,诊断为糖尿病、糖尿病足伴感染、高血压等。

4)住院费用23835.87元,农合补偿13628.70元。阿红向生命人寿索赔11200元遭到拒赔,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本案中,保险卡背面有激活流程及注意事项,注明“本保险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并非保险凭证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成功后开始,以激活后生成的保险确认书为准。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投保人亲自激活投保。”

2)并且,在保险卡附赠的服务手册上,注明“激活保险卡所指定的生效日零时生效,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激活日期”;

3)由上可得,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卡激活,获得相应的确认保险书后,合同才生效。加上阿红没有遵照说明,亲自激活,导致卡激活不成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Howl的分析:

1)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有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

有的判决认为根据《解释(二)》第四条,只要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卡,应当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保费,在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拒保之前,出了事都应该按合同赔偿;

有的判决认为无论是保险卡上,还是附赠的手册上,都明确说明了激活才有效,购买保险卡本身不应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的依据,因此不应该赔偿;

我个人认为,《解释(二)》是适用于传统保险的,因为整个过程有代理人进行跟进,且都是在条款合同上签字以后再交钱的。

但是卡式保险作为开放式销售,投保人买了卡,保险公司是不知道的,不应当算作“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

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卡知情,否则这种情况判决不赔偿才是合理的。

2)如果是传统保险的流程,投保都是“先签约,后交钱”的,所以如果出现交了钱保单还没签的情况,出了事都视为合同已成立。

但是在新兴的卡式保险上,流程变成了“先交钱,后投保”。这是一种全新的模式,理应有新的法规监管。尴尬的是我们的保险法还是针对于传统保险的,在《解释(二)》对互联网保险有了进一步阐释,但还远远不足以覆盖所有情况。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买卡式保险一定要亲自激活并阅读条款。

3)由于保单被判定无效,所以及时止损的问题没有被提及,结合之前的案例分析,由于勾伤2个月后才入院治疗,加之有糖尿病的影响,阿红能拿到全额赔偿的概率很小,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未及时止损为由要求减少赔偿金比例。

糖尿病的部分赔不赔呢?还是按照之前的案例分析,届时应该会拿到医疗费用单作为证据,一项项进行排除,糖尿病治疗的费用排除在外。

由于原文较为冗长,这里只推送“精华版”,需要完整版的请私信联系我们。

作者:Howl 编辑: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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