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8月中句,我因有事回了一趟家乡——粤西的一个县级市。有一天,我正在家里休息,忽然手机响了,我拿起手机一听,原来是一个很要好的同学打来的。同学在电话里说,他15岁的儿子因为车祸急需做手术,医生要求他立刻找亲友互助献血,至少准备12单位(2400毫升)的全血;按照每人献血400毫升,需要6个合格的献血者;同学自己已经献了400毫升,另外他的一个堂兄弟也捐了400毫升,还差1600毫升;在打电话给我之前,他已经恳求一些在家乡的亲友帮忙献血,但他们有的找各种理由推搪,有的血液不合格;他的大部分亲友都在外地不方便叫他们专门回来献血;思来想去,就想到我刚好在家,想请我帮忙给他儿子互助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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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了同学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之余对同学的请求当然是义不容辞了。我当即按照同学说的地址,带了身份证赶到市采血站,同学已经在焦急等待。我填了献血登记表,护士用针管抽了少量血检测,很快结果出来了,我的血合格,我就献了400毫升全血。

拿了血站给的献血证和送的饮水杯,我和同学走出血站,同学依然愁容满面。很明显,同学在为剩下的1200毫升全血发愁。同学对我说:“目前有两个办法能解决1200毫升全血的难题,一是叫在深圳、东莞等地打工的一些关系好的亲友请假回来献血,但这样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万一检测不合格更是白跑一趟。二是给钱高价买。主治医生和我说过,如果我找不到亲朋戚友来互助献血,他可以帮忙找人来“互相献血”,但每单位(200毫升)全血要1200元,6单位就要7200元。”同学家刚建了新房,还欠着债,现在手头紧;儿子做手术就要一大笔钱,本想能省就省,实在不愿再出一笔钱来买高价血。

我忽然想起刚才在血站的宣传单上看到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介绍:

关于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市2004年9月1日开始试行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和广大市民的参与下,有力地促进了互助献血,各医院临床用血紧张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为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确保满足临床用血,我市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助金制度的内容

未参加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除交纳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还应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者收取;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市、县(市)献血办按规定予以返还。

用血者在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一次满200毫升及以上的(血液经检验合格,下同),免交互助金;经检验不合格的,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的,免交互助金。

用血者在用血前,亲友中有人参加互助献血的,凭“XX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凭据”,可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二、互助金收取的范围

只对使用含有红细胞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各种红细胞)的患者收取互助金。患者每次住院最多只收取2000毫升(红细胞为10单位)血量的互助金。

三、互助金的收取标准

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均按440元的标准收取。

四、互助金的返还

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规定一次性返还互助金:

1、本人用血后,参加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2、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

3、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用血后,其符合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亲友中有1人参加互助献血满200毫升的。

㈡ 本人临床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200毫升以上不足600毫升的,可返还相应的互助金。

㈢ 每次互助献血只限于对一人、一次临床用血使用,剩余的互助献血量作为无偿献血,列入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互助献血者临床用血时享受返还互助金待遇。

㈣ 各县(市)献血者返还互助金手续到各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

各级献血办在收到互助金返还申请后,应即办理审核手续,符合返还条件的,即时予以返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㈤ 办理返还互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明:

1、《无偿献血证》;

2、《XX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

3、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明(按规定应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供身份证);

4、临床用血单位开具的收取互助金票据;

5、办理返还配偶、直系亲属互助金手续的还需提供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

6、用血者异地缴纳的互助金属异地收取,需回原异地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五、互助金使用的管理

互助金自缴纳之日起二年内,用血者持相关证件和用血单位开具的互助金票据,到献血办办理返还手续,逾期不予返还,作为互助金的积累。互助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互助金返还,剩余资金积累在财政专户。每年9月份,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互助金收支使用计划,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编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非特殊情况,严格执行经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互助金收支使用计划。对互助金收支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评价。

各县(市)献血办每月10日前填写好《XX市公民用血互助金财务月报表》并报市献血办。市献血办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县(市)上月无偿献血合格人数和年度互助金使用计划,提出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将互助金划拨给县(市)财政专户。

六、互助金使用的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互助金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

互助金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17年8月31日终止;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想到这点,我就对同学说了这个情况。同学听了摇摇头说:“刚开始我也以为可以这样办,能省一笔钱,还专门跑去问主治医生,可不可以按‘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说的先交互助金,以后等我的亲友们回家再叫他们来互助献血,然后申请返还互助金。可是医生说,就算医院收了我的互肋金再交给血站,要求血站提供血,血站也会因为缺血而无法为医院提供血,并且这是经常发生的事。

我听了有些不可置信:宣传单上白字黑字写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原来会因为缺血而无法执行,并且有常态化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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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是医生讲的不是事实?怀着追根究底的心态,我又去到采血站向采血站的人员询问:“‘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不是因为缺血现在无法执行?”血站的人员却不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只是说:“我也不太清楚,你可以打电话到XX市(地级市)中心血站问。”然后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照着那个电话打过去,我将刚才的问题重问一遍,谁知对方却答非所问,后来干脆踢皮球,叫我打到其他部门问。

我可不想在这些公务员上花时间了,我打电话给我的一个在邻市做医生的亲戚,问她那里的病人假如需要用血,医院的处理情况。她暗示她所在医院的情况和我同学遇到的情况差不多,算是这个地区的潜规则;并且她说:“‘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执行不了或有些时间段因为缺血执行不了,有一个原因是大多数人可能因为互助金相对不高,交了互助金用了血,事后都没有叫亲友或自己去无偿或互助献血,然后申请返还互助金,这样血的供应量就少了。”

想想也是,照以前新闻报道里说的,黑市非法卖血要超过1000元/1单位全血,而交互助金只要440元/1单位全血,这对于一些相对自私一点的人来说,他又怎么会去互助献血然后申请返还互助金呢。最重要的是还有这样一种个别情况:本来按献血规定,只要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上,献血者及其的直系亲属享受免费用血;但现实中,有的人无偿献血早已超过600毫升,可当自己或直系家人需要用血时,或许是刚好碰到血荒,血站却无血可供,要他找亲友互助献血,假如找不到亲友互助献血,那就只有像我的这位同学一样高价买医生或其他人升绍提供的“互助献血”了。

至此,我知道那个主治医生说的是真话,因为缺血使得“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在这个地区经常性的名存名亡,并且已经有些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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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医院,我将我问到的情况和同学说了,虽然这也在同学意料之中,但仍然止不住的失望。也难怪他失望,因为假如“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还能执行,那怕2000元/1单位全血,6单位要12000元互助金,只要在以后的两年里,他和他的亲友只要回家互助或无偿献血几次,他就可以申请返还那12000元互助金;但现在将7200元交给医生或其他非法卖血的人,他这7200元就这样没有了。本来不能也不用花钱买的东西,他却花了大价钱买,也真是无奈。

万般无奈之下,同学也像与他儿子同病房的一位需要的手术的老人的家属那样偷偷向医生交了借来的7200元血费。很快医生就叫同学到血站的门口去找来“互助献血”的人。同学拿了医院开出的“互助用血申请单”带着那3个人进了血站,就说是他的朋友来给他儿子互助献血的。血站人员也不多问,就给那3个来“互助献血”的人检测、采血,然后同学将盖有血站的印章的“互助用血申请单”带回医院交给医生,医生就安排同学儿子的手术日期。

至于那7200元血费,医生与那些“互助献血”者怎么分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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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写这篇文章,主要是因为有两个问题困扰我:

一、既然常态化缺血已经造成“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在这个地区名存实亡或大部分时间名存实亡,为什么不废除这个制度或改善这个制度。

二、既然许多人有偿用血后,因为交的互助金相对低而没有为了申请返还互助金而去无偿献血,从而成为导致血站供血不足的原因之一,那为什么不提高互助金,使得更多人在高价有偿用血后,为了能申请返还互助金从而心甘情愿的去献血,而由此增加供血量。

其实“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对于一些欠发达、民众思想落后、对献血存在误解等原因导致无偿献血严重供不应求的地方真的是一个很好的对《献血法》的补充办法;可是在某些地方却经常因为缺血无法执行,甚至出现名存实亡的情况,而且时间还不短,最重要的是好像相关单位都没有尽心的想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