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夏拉事件,老师们需要法律思维
作者:王林敏
来源:本公号原创
四川茂县的夏拉事件让人们虚惊一场,根据茂县教育局的通报,夏老师并没有自杀,只不过调离了原来的学校。“夏老师自杀”不过又是个谣传,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吸引眼球,刺痛教师心灵的一起恶作剧。于是,在茂县教育局的声明发布之后,很多人马上成为“智者”止步于谣言,在谴责了造谣者之后,就放心的转移了对此事的关注。而夏拉事件背后的焦点问题,反而随着自杀谣言的澄清被遮盖了。
在笔者看来,夏拉事件之所以引起全国各地中小学教师群体的关注,是因为这个事件戳中了中小学教师群体的最大痛点:师道尊严严重弱化。在市场经济时代,人民币的数量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所以,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急剧下降;虽然马云自诩为乡村教师,但这丝毫没有提升乡村教师的实际地位。而在具体教学关系中,教师的主体地位也日益遭到贬低,这让教师群体难以接受。夏拉事件中,无论是学生家长的表现,还是茂县教育局的做法,都有一种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昭示,让中小学教师群体感到寒心。由此看来“夏老师之死”无论真假,都不过是个更加强烈的刺激性符号而已。
夏拉事件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夏拉体罚学生,二是夏拉利用休息时间辅导学生。这两个要素之间具有内在关联。前一个要素使夏老师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是茂县教育局处罚夏老师的事实根据;而后一个要素则使夏老师占据道德高地,是夏老师获得同行同情和支持的理由。许多教师认为,夏老师牺牲休息时间为学生补课,学生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视若罔闻,实在令人痛心疾首。前面那则谣言,正是利用这个因素,戳教师的痛点。但是,教师们的这种思维在法律面前是不成立的,甚至是有些幼稚。在现代社会中,教师若是法盲,分分钟就可触犯法律。
遥想当年,在万恶的封建社会,教师的地位那是相当尊崇的。“天地君亲师”,师虽居末位,但仍为五伦之一。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的权威可想而知。在传统道德中,即使是私塾教师,也拥有对学生的惩罚权,一把戒尺,专治各种调皮捣蛋,而且学生、家长是敢怒不敢言。但那都是过去的事情了。现代社会的教师,如果肉身生活在当下,而头脑还停留、甚至迷恋过去,念念不忘传统的师道尊严,得到的只能是一种一厢情愿的自娱自乐、自我安慰。
教师地位的落差,是社会发展造成的,是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西方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中国的师生关系作为一种典型,也是经历了此种嬗变。现代社会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不是通过道德,而是通过法律界定的,教师地位被法律从道德高地上拽落下来,伦理的等差关系变成了平等的法律关系。教师是一个通过法律制度构建起来的职业;在这一点上,教师职业同其他职业,例如司机,没什么区别。而学生是以公民的身份进入到教育体系中的,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学生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有着清晰的表达。
禁止体罚是法律的禁令,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教师法,都规定的清清楚楚,这是教师行为的法律边界。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明文规定:“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21条则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结合夏拉老师的行为,利用午休时间辅导学生,固然体现了其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但这种无私奉献是不是同时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午休。有历史名人曾经说过,不懂得休息的人,便是不懂得工作。夏老师的无私奉献,恰恰是对法律的违背。而体罚学生,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像这种常识性的法律知识,本应是为师者基本的行为准则,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夏老师仅仅因为学生写字潦草不认真,就教鞭伺候,是不是过分了?所以,离开法律思维,把学生当成教师手中可以任意搓揉橡皮泥,那是非常危险的。法律已经划定了教师教育学生的行为界限,这是一条红线,不可随便逾越。即使有家长发自内心的嘱托:孩子交给老师了,该打打!这也不能信以为真,因为家长的承诺不可能改变法律的效力。
所以,反思夏拉事件,老师们还是需要法律思维。老师们需要在法律的轨道内寻求师道尊严,脱离法律轨道,不但可能令师道难堪,还可能既砸自己的饭碗、又伤自己的心。
作者简介:
王林敏:副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法制现代化、警务网络舆情
交流微信号:nianlun789(法律咨询、话题探讨,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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