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夏拉事件,主管部门处罚过度

作者:王林敏

来源:本公号原创

1、夏拉事件

在5月12日这个国难日,全国人民都在悼念汶川地震死难同胞的时候,中小学教师界却在酝酿和爆发着一场心灵地震。这场心灵地震的震中,就在汶川地震的重灾区茂县,但远在山东的教师圈也被波及到了,这个事件的影响半径有多大可想而知。此事受到关注的最初原因是,事件的主角、一位叫做夏拉的小学教师因体罚学生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处分,不堪羞辱自杀了!

这事之前就在朋友圈流传,疑似谣传但震动极大。传言中的下列句子尤其具有刺激性:“似乎没有人对夏老师的舍弃休息时间辅导学生的无私奉献进行欣赏,似乎没有任何方面对一个教师进行些许保护……教师是个群体,却又如此孤立,悲凉!一例体罚,虽德失在先,却以抵命结束,岂不寒心?!谁来安抚老师的心?”直到5月11日,茂县教育局出面辟谣,说夏老师没死,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履职。教育局辟谣了,我们当然希望夏老师好好的活着,为这种事自杀实在不值当。作为夏拉事件的主角,夏老师因为自己一时的错误付出了沉重代价,但不至于为此搭上自己宝贵的生命。

2、各方反应

关注此事件的中小学教师群体,呈现出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一种理性而冷静,站在法律和师德的角度,“客观”的分析着夏老师的对与错、罪与罚,得出的结论是夏老师行为欠妥;这种声音是少数(柏博士并不认同其结论),更多数的声音则感性而炽烈,站在教师责任心与社会担当的角度,认为夏老师的初衷是好的,牺牲课间时间辅导学生,她不该受如此待遇。一名犯了错误的教师在家长和教育部门的手中,就像一条落水狗,毫无招架还手之力,师道尊严何在?有人断言,夏老师虽然没死,但教师的心已经死了!激愤之情,溢于言表。

中小学教师群体为何会如此群情激愤?除了兔死狐悲、感同身受之外,教育部门的不当处理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名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竟然引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亲自出面主持解决,并且处理方式之雷厉风行、处理结果下手之狠,令人侧目。这说明这个事情很严重,领导很重视。但任何处罚,都应当罚当其罪。既然夏老师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学生权益,那就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这个问题。为夏老师鸣不平,也不能仅仅止于道德呼唤,而应回应夏老师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按照这个思路,如果站在夏老师与教育局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捋一捋这个事件的处理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显然有些过度。

3、法律分析

夏老师属于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处分,需要有法律依据。先看处罚结果,茂县教育局党组对夏老师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四项:一是给予夏老师记过处分;二是将夏老师调离凤仪小学,到偏远乡镇小学工作;三是责令夏老师对错误行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向学生家长当面道歉,并承担何X医疗费用;四是夏老师2017年度年度考核不下结论(取消当年教师绩效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再看法律依据。茂县教育局处分夏老师的实体法依据,应当是“青少年权益保护法”第48条: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21条第7款“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茂县教育局处分夏老师的程序法依据则是上述“暂行规定”,按照该“暂行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特别是第13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柏博士认为,茂县教育局的这个处分,显然过重,没有做到罚当其罪。因为:

第一,夏老师用教鞭鞭打学生屁股的行为属于体罚,但是情节轻微。她鞭打的是臀部,只是造成淤青,其造成的肉体伤害微乎其微。按照医生诊断,皮下软组织挫伤,服三七片消肿即可。相对于其他体罚学生案件中的拳打脚踢,夏老师的行为算不上情节严重,其造成“伤害”,严格意义上算不得伤害。再说,茂县属于阿坝州,传统上一直以民风彪悍著称,从什么时候开始,小孩子的屁股变得如此娇贵,打不得碰不得?按照社会常识理解,夏老师的行为也算不得情节严重,而是属于可以“经批评教育改正”的轻微情形。教育局和学校领导批评了,夏老师也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所以,给予夏老师行政处分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教育局将夏老师调离现工作岗位、要求赔偿家长医药费用的处分不合法。按照“暂行规定”,教育局即便可以给夏老师记过处分,但是却不能此时将其调离现在的工作岗位。因为,如果属于正常工作调动,应当在学期结束之后进行;此时调离,带有处分性质,意在平息家长愤怒,于法无据,。因为按照“暂行规定”,给予处分的这种情形,没有附加惩罚。另外,要求夏老师赔偿医药费用,不属于教育局的权限范围,而是法院的权限。家长如果要求赔偿医药费,可以到法院起诉,教育部门无权直接命令夏老师给付赔偿。

第三,按照程序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制裁等应当设定救济途径。对于夏老师等公职人员的行者处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处分要有相应的申诉渠道和规范的手续。笔者没有看到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决定是什么样子,但根据4月20日“茂县发布”的通报,是教育局“党组”行文处理。那么,处分决定的主体是不是合法?我们也没有见到任何关于夏老师申诉的消息,茂县教育主管部门是不是保障了夏老师的申诉权利?目前为止,对夏老师的支持,仅限于舆论,并且是微信等新媒体,而非传统媒体,更听不见上级行政部门的声音。

令人感觉夏老师受到不公对待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家长的反应。孩子被打,家长心痛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但是,有必要五六个人一起到学校讨说法吗?孩子“伤情”经县医院处理后,有必要去成都就医吗?保险起见,为何不到北京、不去美国就医?这种过度医疗所产生的费用有理由让夏老师承担吗?如果是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长是在法律轨道之内解决问题的吗?孩子被打了几下,夏老师已经反复道歉,也被派出所训诫了一整天,这个惩罚力度,还不够吗?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4、初步结论

罚当其罪,才能服人。就目前的信息来看,茂县教育主管部门在夏拉事件中对夏老师的处罚措施明显过重。

建议夏老师,根据法律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