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于欢案二审有了最新消息。
最高检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回应了为何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前情提要:
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5月27日,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同时,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看到这样的结果,大多数网友都是很欣慰的。
一审判决中,于欢因自身及母球受到索债人的侮辱而刺死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法理与人情无法共处,让不少人感到心寒,并因此对法律产生了质疑。
诚然,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但如果滞后到了已经无法保公民安全的地步,民众难免会对政府、社会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并由此滋生出大量的社会不安因素。
二审认定于欢防卫过当,让很多人松了一口气。法律没有让人失望,道德也不再苟且。在这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除了法律的公平终将显现,舆论的推动也是功不可没的。
中国的特殊政制架构决定了单靠国家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机构,对公务人员权力行使实施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监督形式实质上还是同体监督。在如今这个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舆论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舆论监督,为争取群众利益所做的贡献功不可没。
舆论的力量固然强大,邓玉娇案、唐慧案、孙志坚案得以发酵,舆论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孙志坚案更是直接影响了法律条文的书写。
然而,任何力量都会有其负面作用。于欢案中的出警警察被千夫所指,民众情绪使得舆论明显偏离了正常轨道。二审判决的裁定没有被舆情所捆绑,对警察做出了公平了判决,值得欣慰。
舆论是把双刃剑,能够既受舆情监督监督,又不为其所控制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健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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