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女,九寨沟县郭元乡人)无故到九寨沟县政务中心的一栋办公楼门前吵闹,信访局接访人员及郭元乡政府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其前往信访局解决问题。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李某某拒不听劝,开始不断的辱骂工作人员,后又敲击事先准备的金属盆,吸引该栋办公楼工作人员的关注,并造成部分群众围观,影响该栋办公楼的正常上班秩序。

(下图为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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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制止了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展开调查。

(下图为李某某敲击的金属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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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九寨沟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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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