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6日16时45分,何某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14省道56KM撤处(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委会华塘村路口)时,与蔡某行驾驶的粤R牌照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救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何某玉抽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19mg/100ml,何某玉属于醉酒驾驶。
交警提示:请吸取事故惨痛教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安全文明行车。
编辑: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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