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梁女士: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经和丈夫商量,觉得私下和业主交易能省下一笔佣金。于是,我直接联系了业主并征求其意见,业主本人也同意了。之后,我交了2万元定金给业主,业主开了一张手写收据给我并约定了办理过户日期。没想到到了过户那天,因我们没有筹到全部房款,于是和业主交涉办理银行按揭事宜。业主不肯,并以毁约为由,将定金全部没收。请问业主有权没收我们的定金吗?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龙龙:首先,业主这么做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约定了是付全款,但买家又想改成按揭买房,那么需要卖家书面同意,否则构成违约。买家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根据《合同法》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买家违约了,卖家可以没收定金不返回定金。为了维护双方的交易,建议买卖双方都约定定金,这样对双方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