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收楼业主要赔偿开发商损失?记者从佛山法院获悉,在高明买房的颜先生由于不及时付款收楼,为此需要承担约13万元的违约金。

2014年2月21日,颜先生看中了高明区杨和镇一套售价198万元的房子,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颜先生应当于当年3月17日前支付49%的购房款即人民币98万元整(含定金),余款人民币10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截至当年9月9日,颜先生累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128.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子。由于工期进展缓慢,颜先生因担心工程烂尾,一直不交付余款,也没有到银行办理按揭。

2016年初,该楼房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了备案。2016年3月6日,开发商向颜先生身份证地址发出催收函,根据邮政特快专递的网上查询结果,该函件已于次日签收。由于颜先生迟迟不缴纳尾款收楼,开发商将颜先生告上了法庭。

佛山中院判决颜先生向开发商支付692000元的购房款,并承担约13万元的违约金。(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