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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矿业”)依法取得了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矿权证应该同时颁发。

然而令人困惑不已的是,13年时间过去了,恒源矿业依然没有拿到“采矿许可证”,无奈的恒源矿业只得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诉至法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一张采矿证被拖了13年之久

早在2003年,恒源矿业公司(原青龙满族自治县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冶勘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秦皇岛分院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王长沟铁矿进行了地质勘查,后者于2003年12月出具了《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王长沟铁矿勘查报告》。

2003年12月18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前述勘查报告,依法作出了《审查意见书》,批准铁矿经济基础储量(122b)43.1万吨。

2004年7月31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2004年8月3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恒源矿业公司颁发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这个登记证表明,自此,这个矿区的矿产资源已经合法地归恒源矿业公司占用。

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恒源矿业公司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该由发证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也就是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与采矿许可证应该给同时办理。但事实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只给恒源矿业颁发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并没有给其发采矿许可证。

那么为什么当时不给恒源矿业同时颁发采矿许可证呢?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给的解释是:因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青龙县的问题,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暂缓一下。

不曾想,这一缓,竟整整缓了十三年。

而恒源矿业公司的股东们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004年,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后,该公司30多名股东先后投资5000余万元,修建了生产车间、买设备、建办公楼、修路架桥等,但因迟迟拿不到采矿证而无法投入生产,巨额投资无异于打了水漂。

漫长的13年过去了,30余名股东中,大多数人为此可谓是倾家荡产,众人境遇凄惨,有的已经因病去世,有的因借高利贷被人送进监狱,有的子女无钱上学而辍学。

“矿区划定不合理”只是个借口

2005年,青龙满族自治县对22个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也进行了采矿权设置申请立项,王长沟铁矿设置为申报立项之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该项目予以通过。

然而,在会签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矿区划定不合理为由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这一认定,让恒源矿业公司的人摸不着头脑。

2004年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给恒源矿业颁发《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时就已经给公司明确了矿区范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上也都有坐标。这时河北国土资源厅却跳出来说矿区划定不合理。

那么,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上登记的矿区范围如果与《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范围不一致,该怎么办?如果矿区范围变化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上面登记的地质储量是不是也应该变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是不是需要变更登记?

但奇怪的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于这些问题全然不考虑,也没有将恒源矿业公司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进行换发,上面登记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并没有变化。

对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怪异举动,恒源矿业认为所谓的“矿区划定不合理”不过是对方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借口罢了。

“招拍挂”后停止出让采矿权

2012年初,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级国土部门经过协商,经专家研究论证,在地质储量不变的情况下,中国冶勘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秦皇岛分院将原矿区范围从18平方公里调整为11.9371平方公里,重新进行申报。

2012年2月2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设置隔河头乡王长沟铁矿采矿权的意见》,申请设置王长沟铁矿采矿权,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014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省管权限)非煤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载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报备〈河北省秦皇岛市非煤矿种(省管权限)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请示》已由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并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恒源矿业公司按照要求又准备了相应的材料并逐级上报。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2015年2月27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采矿权的函》,要求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对王长沟铁矿采矿权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织出让。

恒源矿业公司方面称,王长沟铁矿是由该公司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条件,并且恰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条件。

另外,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该公司有优先获得王长沟铁矿采矿权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公司申请采矿权,符合规定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应依法予以批准。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合法取得且不涉及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空产地的探矿权,在探转采时不需缴纳价款。

据此,恒源矿业认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将王长沟铁矿采矿权在交易市场组织出让,是滥用行政权力,是为了通过招拍挂滥收费,属于违法行政。

此后,恒源矿业法人代表邵财和股东多次去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陈情,指出王长沟铁矿采矿权依法不应在交易市场组织出让,希望能尽快给该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

但是,事情一直拖到2016年12月中旬,恒源矿业才被告知采矿许可证彻底办不了了,因为2016年8月2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作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又以保护生态为由停止出让包括王长沟铁矿在内的两家公司的采矿权。

河北国土资源厅被索赔5000万

恒源矿业公司认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理该公司申办王长沟铁矿采矿许可证一事上,没有依法行政,在法定期限内迟迟不予颁发,以致该公司合法利益严重受损。

2017年1月6日,恒源矿业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并赔偿其损失5000万元。国土资源部作出了维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017年3月15日,恒源矿业公司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一并行政诉讼到了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采矿权的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判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即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赔偿损失5000万元。

法庭上,国土资源部答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则答辩称,其作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出让邢台县卫鲁蓝晶石矿等两个采矿权的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的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切实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矿产资源和环境安全,促进河北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

不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于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却只字未提。

恒源矿业公司代表律师认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递交的证据根本占不住脚,这些证据没有一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他们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仅凭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十分荒唐的。

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