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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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某森林派出所查获三个外县人骑摩托车来某某县某某镇某村王家组捕捉“石鸡”,涉案男子被拘邢。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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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4日20时56分,池州市某森林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有三个外县人骑摩托车来王家村捕捉“石鸡”,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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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凌晨1时许,一人在猎捕野生动物“石鸡”、“五步蛇”后返家途经村卫生室附近时被某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清点,该查猎获野生动物“石鸡”(疑似)10只,“五步蛇”(疑似)2条,均为活体。猎捕和作案工具强光头灯1只、塑料筐1个、蛇皮袋3只、木棍1根。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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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经民警调查得知,该人在未取得合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至王家村,采用强光头灯照射“石鸡”致使“石鸡”不能动弹后用手抓捕的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动物“石鸡”,在猎捕“石鸡”过程中还采用木棍压制蛇头的方式活捉了五步蛇。

另外还查明,此人还于2016年六七月份、2017年7月中旬均采用上述猎捕方法多次在自家附近河沟猎捕野生动物“石鸡”,其猎捕的猎获物“石鸡”已对外出售现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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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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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某局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查某青猎获物10只“棘胸蛙”活体、2条“尖吻蝮”活体及猎捕和作案工具强光头灯1只,塑料筐1个。并将查扣的猎获物10只活体“棘胸蛙”和2条“尖吻蝮”活体全部放生。犯罪嫌疑人查某青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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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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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10只“石鸡”活体均为“棘胸蛙”(学名:Paa spinosa)、2条活体五步蛇均为“尖吻蝮”(学名Deinagkistrodon acutus),均属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旧简称“三有”动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10只“石鸡”活体均为“棘胸蛙”(学名:Paa spinosa)、2条活体五步蛇均为“尖吻蝮”(学名Deinagkistrodon acutus),均属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旧简称“三有”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会给整个生态环境发展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有”动物数量逐渐减少,影响了其性别比例结构,进而进一步加剧数量的减少,损害“三有”动物所在的食物链,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安全。

在推进生态文明的大形势下

严厉打击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犯罪行为

让非法狩猎者接受法律惩罚

能达到警示教育

和有效预防的作用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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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保护人类的朋友

我们该行动!!!

本期编辑:彭乐文、缪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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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章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