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教育、公安、民政、妇联等11部门一齐向学生欺凌行为“亮剑”,日前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首次明确界定,学生欺凌应当是蓄意或恶意欺负、侮辱,并造成对方身体、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如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实施欺凌的学生可转送至工读学校。

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现象,是个全球性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今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有近2.46亿儿童和青少年因体貌特征、性别与性取向、种族与文化差异等遭受欺凌。在我国,全国检察机关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80人,这还不包括相当比例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欺凌案件。

对欺凌概念认识不清、处置乏力,一直困扰着现实中的欺凌治理。一些欺凌现象,要么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干脆当作正常“打闹”而不被重视,处理上表现出浓重的“随意化”特点。这既无法形成有效治理,也对被欺凌方的权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此次综合治理方案,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欺凌防治的制度框架。

当然,方案再详尽,能否发挥实效,关键还是落实。方案对学校和相关部门提出两个明确要求,一是学校要组成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二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申诉请求。这意味着,面对欺凌事件,必须让专门机构按正规程序处置。对此,相应的机构建设必须尽快跟上。

具体到对欺凌者如何惩戒,方案确立了阶梯性的惩戒体系:如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则要诉诸司法渠道。这套综合惩戒方案,体现了“宽严相济”,也充分兼顾了“中小学生”的特点,但要落实好,还有待进一步的制度和“硬件”支撑。

比如,转送专门(工读)学校到底如何操作,目前尚无具体细化条件与标准,且该类学校不仅数量严重不足,收受条件也非常苛刻;再比如,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那么,对于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就可能还涉及必要的立法跟进。

由于校园欺凌的特殊性,欺凌防治还是应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在这方面,方案要求学校应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并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类似要求,从落实情况看,似乎并不算好。因此,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如何落到实处,恐怕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考核和监督,避免形式化。

中小学欺凌现象,多发生在校园,却不仅是校园问题;其以暴力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又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涉及心灵、精神;对该现象进行防治,需要惩戒,但更需要“救赎”……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决定了校园欺凌防治,必须是综合治理,必须是多方的合力参与,必须每个环节“环环相扣”,不掉链子。就此而言,综合治理方案的发布仍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建设,它需要严格落实,更有待细化“填充”。

【编辑: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