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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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酒驾事故的频频曝光,人们渐渐认识到了酒驾的危害,可尽管如此仍然有些灾祸再发生着。

真实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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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中午11时左右,朱某邀请严某、黄某、帅某前往饭店吃饭,严某驾驶摩托车应邀前往。

朱某、帅某、严某三人喝了一瓶白酒、六瓶啤酒,黄某没有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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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饭在下午1时左右结束,四人离开饭店,回到工地休息。因过了上班时间,加上喝了酒,四人下午就没有上班。

当日15时30分,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到道路右绿化带上的路灯杆,造成严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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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死亡原因及致死方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严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严某的损伤符合右额面部遭受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后摔跌所能形成的损伤死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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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鉴定材料(A管)中乙醇含量为150.7㎎/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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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突然离世给一家人造成巨大的悲痛,家人在悲痛之余认为当天与严某一起吃饭的朱某等3人具有过错,遂将朱某等3人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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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父亲认为朱某、黄某、帅某明知严某已成醉酒状态下,没有护送严某回家,应当赔偿严某家人各项损失22852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朱某、黄某、帅某各自过错比例。

朱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为12256.3元,黄某、帅某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为4085.4元。严某家人及朱某、黄某、帅某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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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2016年9月9日朱某与巢湖市某在建小区负责人李某就该在建小区装饰工程签订一份内墙涂料施工合同,承接该在建小区内墙及天棚涂料工程。

2016年12月20日,严某配偶杨某与该在建小区负责人李某经巢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在建小区负责人李某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一次性救助严某家人人民币16万元,款于2016年12月27日一次性付清。

二、严某家人收到救助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该在建小区和死者严某所在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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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黄某、帅某在严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与严某死亡这一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严某与朱某、黄某、帅某均为成年人,严某对其自身身体状况、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严某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而不予控制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且本案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是造成严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严某应对其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黄某、帅某与严某同席饮酒,在这一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危险,同席人之间不仅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多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2.朱某、黄某、帅某对严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赔偿责任?

严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100ml,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很明显严某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严某交通事故与其饮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朱某、黄某、帅某应对严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

严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其承担95%的责任,朱某作为饮酒发起与组织者,黄某、帅某作为同席者,法院酌定朱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黄某、帅某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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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警示教育课。一审判决作出后,多家主流媒体网站进行报道、转载,引发广泛争议。网友对判决结果各抒己见,不乏有网友替陪酒者叫屈。根据司法实践,作为同饮的朋友,未对醉酒者尽到合理照料义务,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身体受损甚至死亡,要承担赔偿责任。

聚会有风险,喝酒要慎重!

编辑:田静,缪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