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收养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一直以来老人赡养问题的官司就频频发生,那么被领养的孩子长大后是不是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
为了更加清楚的说明问题,小编就从安庆岳西的一场民事纠纷说起。
情景再现
刘芬, 1937年出生,安庆岳西人。
储根,1970年出生,系刘兰芬养子。
储根于1971年过继到刘芬家生活,1973年签订《收养协议书》。
后由于家庭变故,自1986年起,家中仅有刘芬一人供养储根生活读书。1992年7月储昭根大学毕业并工作,2002年离开岳西攻读研究生、博士。
2006年以前,储根不定期地汇款给刘芬,但从2006年开始,储根认为与刘芬关系严重恶化,所以近十年来一直未回家,也未打过一个电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刘芬今年80岁,2016年被确诊患有结肠癌,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刘芬于2017年5月向岳西县法院就储根不履行赡养义务提起诉讼,储昭根则同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涉及法律
本案中,储根自幼由刘芬抚养至大学毕业工作,储昭根受刘芬抚养教育的事实清楚明了,并且在1973年,储昭根的家长及家族成员签订了《协议书》。所以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储根是有赡养刘芬的义务的。
法院判决
2017年5月25日法院判决如下:储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各给付刘芬生活费500元;给付刘芬前期医疗费3630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实际发生的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护理费储根与其姐各承担一半。储根每年探望刘兰芬不得少于4次。驳回储根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最后,通过岳西县妇联、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室、莲云乡妇联在审判结束后,及时联系母子二人,对双方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劝解工作。
储根表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探望刘芬,让老人安享晚年。
赡养老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赡养义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愿世上人皆老有所依
编辑: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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