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邮一位小伙好意收留未曾见过面的网友来家里过夜,谁知早上9点多起来发现网友不见了,和他一起不见的,还有自己刚买不久的手机和家里的大门钥匙。小伙赶紧打报警,现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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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凌晨,家住扬州高邮某小区的小伙小汪仍在上网,此时他的一个叫李杰的网上好友通过与他联系,说他身份证没带,住不了宾馆,想到他家来住一宿。虽说他们之前没见过面,但涉世未深的小汪没多想还是同意了,并告诉对方自己家的确切地址。约半小时后,网友李杰来了,他25岁左右,身高1米7的样子,胖胖的,寸发,穿棕色上衣。

两个“好友”简单聊了几句后,小汪就安排网友李杰在客房休息,自己又继续玩。因为多睡得比较迟,小汪到早上9点钟才醒,醒来发现网友李杰已经不在了,他也没在意。洗漱完后,他来找手机,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这部手机是2016年10月份花了2000元钱买的。小汪同时发现,自己衣服口袋里的40元钱也不见了,更让人害怕的是,他家的大门钥匙也被这个网友带走了。小汪想想都觉得后怕,后悔自己引狼入室,赶紧报警。(来源:中国网)

醒来发现人财两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